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有无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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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有无证明力
举证期限的设立,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前者一般存在于诉讼之中,当事人经证据交换后,提出补充的情况下,约定一个期限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实践中常见的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通行做法是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约定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对延长期限作出限制,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主要是考虑审理期限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常出现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不受原定举证期限的限制。此外,新规定对二审、再审的举证期限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提出新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如果是事实,又是新证据仍有证明力,但要承担因“过期”而带来的一些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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