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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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有哪些种类
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证据限于以下七种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书证。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其内容能证明诊疗护理过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在医疗纠纷处理的活动中,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活动,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书证应用得最广泛,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书证就是病历。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书证具有以下特征:书证是能够证明诊疗护理过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事实的物品;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是以一定的文字、符号、图画表现出来的,并与诊疗护理过程有关的;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不论其存在时间的长短,只要无毁损,就能证明诊疗护理活动的事实。
(2)物证。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等来证明诊疗护理活动的一部分或全部事实的物品。物证在有些医疗纠纷中是关键证据,如当事人疑是输液、服药、输血、注射等活动引起不良后果所产生的纠纷中,残留药液、注射器、残留药品、输血抽血的器械就是物证并将成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书证与物证都较为广泛使用,而且二者有相似之处,有时容易混同。例如,对注射器中的残液进行化验的化验报告,报告应是书证,但注射器及残液仍为物证。二者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诊疗护理活动事实的;物证是以其外形特征、规格、质量等来证明诊疗护理活动事实的;书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而物证则无须如此。物证的特点在于它不需要任何主观意志的东西来表达,只是以其客观存在的情况来体现、证明案件事实。例如,患者在注射过程中不予配合,致使注射器摔碎,该注射器碎片便是物证,而注射单和护士交班记录中关于此事的记载便为书证。
(3)视听资料。医疗纠纷处理的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声响,或者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医疗纠纷案件事实的。它包括录像带、录音带或唱片、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装置等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而出现的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证据形式。它通过一定的装置将记录、储存、保全的一定事实反映出来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用特殊语言、图像来反映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如对手术过程摄像后,以录像带中的音响和图像来反映和再现手术的经过。二是能综合、生动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如对医疗纠纷的协商过程进行录音,既能以连续的音响所表示的内容来证明协商过程的事实,又能通过录音反映的声音和语调确定和鉴别说话人。视听资料与书证既相同又不相同,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以内容来证明医疗纠纷案件事实;不相同之处在于视听资料反映的是事实动态,而书证往往只能反映静止的某一方面。
(4)证人证言。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调查人就医疗纠纷所争议的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按照诉讼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均有义务作为证人;证人所陈述的内容便为证言。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不是证人本身,而是证人所如实陈述的内容。证人所陈述的情况,可以是证人本人耳闻目睹的事实,也可以是间接听到的消息。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征:证人必须是了解医疗纠纷案件事实的人,不了解该案情况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必须是了解本案的情况,可以是直接证据(亲眼目睹和亲耳所听等亲自体验),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又称旁证)。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认为证人无论是亲身体验还是道听途说,均应如实陈述,方可作为该案证据使用。
(5)当事人陈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陈述,是指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有关医疗纠纷事实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也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证据形式之一,包括当事人对医疗纠纷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对方对医疗纠纷案件事实陈述的承认与辩解。对当事人的陈述,一般以庭审中的陈述并以书记员记录在卷、当事人签名认可为主要形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特殊情况应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而作为证据使用。第一,医疗纠纷中的直接作为或不作为的人员如经治医师、当班护士、患者本人及患者亲属等,他们一般不参加开庭,但他们同律师或向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所作的陈述并被制作成为笔录经庭审宣读,对方无异议。这些人属于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其如实陈述应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这一证据被采信。第二,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的诉状、答辩状或书面递交意见中所陈述的内容,因缺席开庭,对方当事人无异议,也应视为当事人陈述加以采信。实践中,此类情况较常出现。当事人递交答辩状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书面意见包括诉状、答辩状等所陈述的内容,在正常情况下,均可能会被采信而成为证据。
(6)鉴定结论。医疗纠纷中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等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做出的分析,并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实践中,这类鉴定结论常见的有医学会鉴定、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等活动产生的意见。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又称现场勘查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家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形成的一种证据。勘验笔录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不仅有助于审判人员对现场和物证有较深印象,有利于了解案情真相,而且还起到了固定案情现场,保全物证的作用。
以上七种证据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证据形式。在医疗纠纷的诉讼中,只有具备这七种证据形式之一,才能被采信。而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材料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实验结果不能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证据。当然,并不是符合上述证据形式就一定能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哪一种证据形式的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即还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只有具备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