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证据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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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有哪些特征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医疗纠纷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其特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准确性。有的学者主张前三性,而将准确性融入合法性之中。无论是三个特征说,还是四个特征说,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其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
(1)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明医疗纠纷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即记载客观真实情况或者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材料。任何推测、假设、臆想的情况都成不了证据。例如,医疗纠纷中常见的关于医生修改病历的争论,如医师是依照病历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误记予以更正,这种修改后的病历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反之,如医师是为了掩盖诊疗过程的真实情况,篡改病历,这种被篡改的病历就不能成为医方证据反而成为患方的有利证据。
(2)关联性。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与医疗纠纷案件事实相关,即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能够揭示案件的一部或者全部真实情况。否则,尽管证明材料是真实的,也不能成为本案证据,例如,患者入院时所做的尿检结果反映尿中含有(++)的红细胞,而大便检验报告正常,医师便有理由怀疑患者泌尿系统疾病,而不考虑消化系统是否正常。反之,该报告如是数月前做的,则与本次治疗无关。如果因此有纠纷,法官只会采信当次治疗的检验报告,对数月前的大便正常的检查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都必须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该证明材料因不合法而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首先,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来源合法性。非法手段和渠道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其次,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内容上,如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证据的合法性还表现在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七种形式之一,除此之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准确性。证据的准确性,是指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材料,不能含糊不清或笼而统之。例如,证人证言中表示“可能”“好像是”的语言,鉴定结论中使用似是而非的语言来表达结论,这些材料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