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能代替医疗事故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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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能代替医疗事故鉴定吗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司法部要求各省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迅速做好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编制和公告工作,对未编入名册并未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员和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法医鉴定不可替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以,非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适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
首先,鉴定类型不同。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都依赖于对医疗纠纷的定性和其他具体情节,鉴定无疑对纠纷的定性起关键的作用。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纠纷的定性可通过医患双方的共同认定、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医学会组织鉴定三种途径。就目前情况看,前两种认定医疗事故的途径在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少,医疗纠纷的定性主要是通过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来完成。由于医疗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且主要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即非诉讼途径解决,而司法鉴定是专门诉讼中的鉴定活动。
其次,鉴定人员和内容不同。根据规定,司法鉴定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和其他类鉴定,从事这些鉴定活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必须在履行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而医疗事故鉴定是由专门的医学专家就医疗问题进行的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