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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做几次

(2020-03-12 11:44:4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708/1562591968173523.jpg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做几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分别由市级和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


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的结论即认定是终审的鉴定结论,只要程序合法,委托部门原则上可据此进行判决或处理。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是两次终结。


除了上述两个级别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还可以启动中华医学会鉴定。这需要在当事方对首次及再次的鉴定结论不服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华医学会商请,才能启动鉴定程序。


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两次终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鉴定的必经程序,所受理的鉴定应严格把握必要的条件。


对疾病转归和诊疗过程清晰,已经在地方医学会作出了公正的鉴定结论的,中华医学会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是两次终结,但个别情况例外。个别情况是指什么呢?中华医学会的解释是:

(1)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结论截然相反,法院或卫生行政部门 均难以采信的医疗事故争议。

(2)临床罕见病涉及多个学科,或死因争议属新技术所致,再次鉴定有困难的争议。

(3)诉讼要求赔偿标的高,在当地社会影响大的医疗争议。 

(4)久拖不决,年代久远的遗留案件。

(5)再次鉴定的结论定性不准确,存在一定问题。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 种,还可由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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