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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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医疗单位依据建制管理与划区就近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二级鉴定委员会。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法规尚不明确。一般情况下,患者或家属应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级或直辖市的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申请。若医疗单位为省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则应向地区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非直辖市)。
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对此规定差异很大。如北京市规定,各类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均由其所在地区(县)级鉴定委员会受理;而上海市则规定,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相当于区、县级)负责,市直属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市级鉴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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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患者或家属在申请鉴定前,应首先了解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具体规定。在军队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各级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若患者为军人,则一般应由军内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若患者为非军人,则既可向军内鉴定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地方鉴定委员会申请。军职以上部队干部的医疗事故鉴定,无论发生在军队还是地方医疗单位,均必须由军内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