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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利与医方义务

(2020-03-09 11:16:1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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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利与医方义务

什么是患者方

患者方是广义的患者,除包括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患者本人外,还包括患者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继承人等对患者有扶养、赡养照顾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该条规定,只要向患者或家属介绍了病情,亦算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家属也是知情权的主体。患者方在医疗过程和医疗纠纷维权中有重要的地位。


什么是接受诊疗服务权患者有权获得医方的诊疗护理服务,医方不得拒绝患者的请求治疗。只要患者提出要约,医方就必须作出承诺,并且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为患者提供适当的诊疗护理服务。患者在接受服务的同时,还享有如下权利:接受诊疗护理必须是适当的,未经患者同意,不得使用可能危害患者安全的治疗措施,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患者有权要求医院履行讲究医德医风、诚实守信的义务,如医生对患者进行刁难或吃拿卡要等行为,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患者有权利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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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患者延伸服务权患者延伸服务权,是指与直接治疗相关的一些权利,一般有:

(1)建档权。病历的制作和保管是医方的义务之一,但病历的制作和保管本身不是诊疗护理服务,而是围绕诊疗护理而派生的工作。病历与相关的检查资料一起形成病情档案,有利于患者的继续治疗而且患者依法享有对病历的使用权。

(2)发表意见权。患者除了知情权外,还有就病情等重大事项要求医方加强沟通联系,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患者发表意见的权利与医方的沟通的义务对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医方主动权,有利于维护患者的接受治疗服务的主权利。

(3)转诊权。对可能因为设备或技术而治疗不能的情况,患者有转诊的权利,医方亦有转诊的义务。患者要求转诊时,同时享有医方提供必要的资料的权利以保证继续治疗能尽快正常进行,并尽可能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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