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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如何保存?

(2020-03-05 17:24:44)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702/1562053977622580.jpg

医疗事故证据如何保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 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人院病历、人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 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 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齐。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 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 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提醒患方,封存病历可以是封存病历的原件,也可以是病历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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