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证据如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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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如何保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人院病历、人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提醒患方,封存病历可以是封存病历的原件,也可以是病历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