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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从事其他行业并有收入的受害人(患者)的误工费赔偿要点

(2020-03-05 17:23:4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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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从事其他行业并有收入的受害人(患者)的误工费赔偿要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人。医疗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患者)退休后从事其他行业并有收入的,其应当获得误工费赔偿。对此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1.误工费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 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规定来看,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 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人,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而不论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


2、误工费在赔偿的计算上也与年龄无关。

《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 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 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 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误工费在计算上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误工并由此造成收人损失的角度进行设计的,与年龄并无直接关联。误工费的计算和赔偿应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从事有偿劳动、是否实际误工和是否造成损失减少为依据,而非以其年龄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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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做出的规定,是国家对 职工的一种待遇。我国在劳动法领域也同时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的,按照劳务系处理。从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广大农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后在耕种土地的同时,外出务工仍大量存在,在城镇也有大量退休人员被返聘或者另行从事一定工作。所以说大多数超过法 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 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用工状况不符。


4.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并不影响误工费的存在。

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在退休后另行从事社会有偿劳动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这无疑会带来养老金待遇以外的劳动收人。若其由于医疗损害致伤并因此不能从事受伤前的有偿劳动,其所从事劳动所带来的收入势必会减少。而这种劳动收人本身与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所能领 取的养老金并无关联,这种劳动收入的减少并不能通过领取养老金所弥补,而是通过侵权方的赔偿才能得以弥补。所以说不能因为受害人退休后能领取养老金就否认其误工费损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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