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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2019-12-26 10:27:23)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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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如果举证不能或无法证 明该主张成立的,将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4条规定: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 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 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 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由此可见,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患者举证证明的要素,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应当就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患者接受诊疗的事实、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过错与因果关系两项因为其举证的专业性,患者可以通过申请鉴定进行举证。


在司法实践中,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患者一般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

1、接受医疗的事实主要由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


2、损害事实包括患者生命健康身体的损害、患者本人和家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或者通过医疗鉴定认定过错和因果关系等侵权要素。


4、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由患方进行举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由于当前医疗鉴定中存在较多问题,人民法院直接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定案依据存在许多的现实问题。因此,对于患者依据鉴定意见对案件因果关系所提供或者申请委托的证据,仍要通过严格的质证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认定,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确有依据的异议,应当采取鉴定异议答复、鉴定人出庭质证、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还可申请具有专门医学知识的专家参与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活动,请求专家就一些专门性问题代替患者向鉴定人员发问或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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