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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的,怎么判断自己遭受的损害是哪家医疗机构的行为导致?

(2019-12-25 11:30:0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5/1561447604780418.jpg

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的,怎么判断自己遭受的损害是哪家医疗机构的行为导致?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原发疾病、个人体质及诊疗过错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多因一果问题,多因一果是指原因为复数,结果为单数,原因为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单一的损害后果。这时候,就需要确定各个造成损害的因素原因力的大小。尤其是在高度风险性的医疗行为的评价中,如果患者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发疾病,再加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以及存在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治疗,患者的损害极有可能是由于自身因素、不同医疗机构的原因混同而造成所以通过医学鉴定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患者陈某,女,68岁,因桡骨远端骨折就诊,经治医生施行手法复位,因患者不能忍受疼痛而复位不够理想,后改用夹板复位。 医嘱:不得负重,两周后复诊。患者数月后复诊,医生发现患者已自行拆除固定用的夹板,骨折端严重错位,骨折畸形愈合,影响了手腕 部的功能,而引发医疗纠纷。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自行拆除固定用夹板,导致骨折端严重错位,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该案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医疗机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假设医院在实施夹板固定术中有过错,那么患者的损害既有诊疗行为过错导致,也有患者本身 的过错导致,此时就属于多因一果。又如,某甲误伤某乙随即将某乙 送进医院治疗,但医院疏于医护,导致伤口感染化脓并造成某乙严重后遗症。在此,某甲的行为与医院行为均为原因,共同导致了某乙的损害后果。 


在多因一果的案件中,数人的行为分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不同的作用。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不同,其原因力就不一样。原因力是指在引起统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该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一般说来,其行为原因力大的,承担更多的赔偿份额;反之则承担较少的赔偿份额。比较行为人行为的原因力通常与比较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结合运用,以最后确定责任分配。由于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患者的损害完全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情况相对较少,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都有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因此,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在责任承担中要充分考虑原因力的比例和过错的大小。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2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 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 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 原因力大小。由此可见,鉴定机构是可以对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原因力大小的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分为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系六种情况,通过原因力的鉴定,可以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其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是多大,解决该专业性的问题,有助于法院认定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大小。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会仅仅依据原因力鉴定意见的结论, 直接套用认定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大小,因为法律责任不仅仅要考虑到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的问题,还有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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