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的,怎么判断自己遭受的损害是哪家医疗机构的行为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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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的,怎么判断自己遭受的损害是哪家医疗机构的行为导致?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原发疾病、个人体质及诊疗过错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多因一果问题,多因一果是指原因为复数,结果为单数,原因为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单一的损害后果。这时候,就需要确定各个造成损害的因素原因力的大小。尤其是在高度风险性的医疗行为的评价中,如果患者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发疾病,再加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以及存在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治疗,患者的损害极有可能是由于自身因素、不同医疗机构的原因混同而造成所以通过医学鉴定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患者陈某,女,68岁,因桡骨远端骨折就诊,经治医生施行手法复位,因患者不能忍受疼痛而复位不够理想,后改用夹板复位。
在多因一果的案件中,数人的行为分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不同的作用。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不同,其“原因力”就不一样。原因力是指在引起统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该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一般说来,其行为原因力大的,承担更多的赔偿份额;反之则承担较少的赔偿份额。比较行为人行为的原因力通常与比较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结合运用,以最后确定责任分配。由于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患者的损害完全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情况相对较少,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都有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因此,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在责任承担中要充分考虑原因力的比例和过错的大小。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2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会仅仅依据原因力鉴定意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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