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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可以代替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吗?

(2019-12-07 18:47:0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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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可以代替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吗?

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本人履行说明义务,但是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宜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此时应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此时就发生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问题。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外孙子女。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主要有两种情况:


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包括两类情况:


一是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入,前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几类人由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无法以自身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而其在接受诊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


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也包括两类情况:

一是疾病状态下意识障碍患者的代理权行使。医疗实践中,虽然有些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为防范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出现不可预测的事件,医疗机构应首先要求其指定代理人,如患者发生意识丧失或意识障碍后,利用合法的授权,实施后续治疗。如果患者突发意识障碍,又没有任何事前的委托,医疗机构不可能直接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这时患者的近亲属作为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代理人,应当依法有权获取患者的诊疗信息,并决定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是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行使。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6条的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 产生不利后果。很多情况下患者的病情或者治疗方案往往会让患者望而生畏,饱受疾病折磨的患者也不一定都有心情和心理准备去聆听医生的解释,并根据医生所解释的内容做出冷静、恰当的决策。此时,允许患者的近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过,由于患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无认知障碍,如果不宜直接向其履行说明义务的条件已经丧失,仍然应当由患者亲自行使其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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