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是否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019-11-27 16:32:3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8/1560825660819766.jpg

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是否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因此,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病历保管可以分为门(急)诊病历的保管和住院病历的保管,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0条的规定,门(急) 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 责保管。由此可见,一般门(急)诊病历均由患者本人保管,归患者一方完全占有使用。住院病历均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门急诊病 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同时《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12条也规定:“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人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10年。”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严格要求医疗机构需要妥善保管患者病历,不得毁损、遗弃、非法处理患者的病历材料。对于诊疗中所涉及的患者检査单据和门诊票据应当及时分类保管,属于患者保管的材料的,应当及肘通知患者领取,或者暂时予以保管;属于医院保管的, 应当及时归人相关病历。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