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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有哪些?

(2019-11-24 17: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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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有哪些?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患者在享有就医过程中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仅是对自己的健康负责, 也是对医生的尊重。患者的权利主要有:

1、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医疗文件复制权。《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监督权。患者可以对医院的医疗、护理、管理、保障、医德医风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7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在场权和共同委托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17条分别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査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5、请求回避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6条规定,专家鉴定 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 的方式,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是与k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6、求偿权。《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 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生命健康权、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平等医疗权、服务 选择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患者的义务主要有:

1、按时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2、如实告知病情并遵循医嘱的义务。患者陈述自己的病情与治疗情况时,有义务尽可能详细真实地提供病史,告知医生治疗前后的情况,不说谎、不隐瞒,以便医务人员作出正确的诊疗方案。

3、诊疗方案做出并取得患者同意后,患者有配合医务人员进朽 诊疗的义务。具体表现为遵循医嘱进行相关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活动。

4、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5、不得盗窃、抢夺病历的义务。

6、正常出院的义务。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床位。

7、对有患者死亡的,患者家属有配合尸检、尽快查明死因,不长期停放尸体,依法处理实体的义务。

8、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的义务。不允许借口医疗事故打骂医务人员。

9、自觉维护医疗秩序的义务。不能大声喧哗、保持清洁卫生 不干扰医务人员的正常医疗活动,不损坏医院财产。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依赖于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医生耐心倾听、 运用自己专业知识为患者提供最佳治疗方式是他们的义务,但是作为患者,尊重医生的劳动、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也是应尽的义务。这样不仅能让医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病情,有利于自己的治疗和康复;也能与医生更好地沟通,缓解患者自己和家属的焦虑心情。相反,如果不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对医生不信任、缺乏起码的尊重,不但不利于治疗,也会破坏患者自己的心情,对病情的恢复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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