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没有告知尸检,应承担什么责任?

标签:
医疗纠纷 |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4/1559652022277332.jpg
医院没有告知尸检,应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虽然规定患者死亡时,对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尸检的请求,但对于尸检应该由谁先提出、未进行尸检的法律后果由谁 来承担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患者死亡后,家属往往处于悲痛之中,再加上医学及法律知识的欠缺,很难及时提出尸检请求。而医疗机构也认为自己没有主动提出尸检的法定义务,也不提出尸检的请求,使尸体错过了尸检的时间。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那么由谁来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就成了解决纠纷的焦点。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尽管如今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需要患方来证实医院存在过错,但医院作为专业的机构,应当担负起尸检告知义务。
医疗事故律师以案说法
患者王某(女,67岁),因患乳腺癌于2001年12月6 日入住某医院治疗,2001年12月13日,医院为其行乳腺改良根治术.术后给予抗感染、复方丹参静滴等处理。同月18日晨,王某起床活动时突发神志不清、二便失禁.呼吸深慢、血压降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写明的死亡原因为“心脑血管意外”。后王某遗体被家家属火化。
医院在其做出的鉴定意见书中认为,王某肺栓塞的可能性大,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而患方家属认为,王某死因不明,作为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时应确定死亡原因,如不能确定死因,即应告知家属进行尸检,对此医院应对死亡原因不明承担责任。另王某手术后,医院护理工作不到位,预防术后并发症的措施亦不到。
后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应对王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原告对死因虽未提出异议,但考虑到其医学知识的欠缺及对医院的信任.故不宜认定患方对未进行尸检负有责任。本案无法进行相关鉴定的原因在于不能确定王某的死因,被告医方陈述的死因均不能被法定鉴定机确认,故王某死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二审:维持原判。
医疗事故律师简析: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令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范新兰认为:医院作为专业机构,熟知尸检的法律意见,与相对患方具有知识、法律上的优势,应当承担起告知尸检的义务。
由于医患双方对于尸检的理解不同,在尸检问题上,双方都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和做法。有时,这些错误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