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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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患者董某以“排尿困难三年,加剧二周,无法排尿一天”为主诉就诊于被告门诊,被告门诊诊断董某为前列腺增生症并急性尿潴留症,于当日晚将其收住外科治疗,由执业外科医师陈某负责对董某的诊治。董某入院后自述有三年高血压冠心病史,两年前曾因“高血压冠心病”到被告心血内科住院治疗;有一年“消化道溃疡”病史,曾入私人医院不规范治疗。
住院当天,被告对其完善相关检查后,给予二级护理,半流质饮食,抗感染、留置导尿等处理。在住院期间,被告结合董某的情况对董某给予血凝酶止血
其间,原告(患者董某家属)及董某本人曾要求行纤维胃镜检查,以明确上消化道出血的部位及原因;但被告主管医师考虑董某有高血压病史,担心该患者出血尚未停止、病情不稳定,胃镜检查可能出现因胃腔积-无法看清而导致操作过程损伤消化道血管导致大出血等情况,而未行纤维胃镜检查。在此之后,董某出现呕血症状,呕血呈鲜红色,被告门诊在采取措施,
在保守治疗的过程中董某失血性休克,处于濒死状态,原告同意放弃抢救,办理自请出院。被告对董某的出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良性前列腺增生症并急性尿潴留;泌尿系感染;高血压,冠心病;消化道溃疡。出院建议为门诊随访、继续抢救治疗。董某于出院当即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董某死亡后,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生医疗水平低劣和医德败坏,明知不进行手术止血治疗会导致董某死亡,却故意拖延手术时机,放任董某病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并休克的诊断是明确的,具体病因尚未明确;在诊疗过程中,胃镜检查和手术时机应视病情而定,医方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被告医院在为董某住院期间出现上消化道出血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未及时进行明确出血灶的检查和延误治疗时机的情形,与董某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医院则认为:对于未能挽救董某的生命,被告与其家属一样是悲痛的,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院能否以不存在医疗事故为由否认其医疗行为的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当依法由医疗机构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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