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的不是病人真名看病,该如何起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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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不是病人真名看病,该如何起诉医院?
医疗纠纷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患方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患者曾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并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患方完成这一举证任务并不难,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均可以证明医患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患方的举证则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医。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被借用姓名者享有医疗保险时。患者为了搭医保便车,以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在就医时使用他人姓名,甚至在接受手术时亦使用他人姓名。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医患双方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患者不仅难以有效地主张权利,而且还可能面临医保部门的调查,严重时可能会与借用姓名者因合谋骗保而受到法律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患者利用熟人关系就医。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患者与医生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朋友或熟人关系,所以患者很可能没有挂号,医生也没有撰写病历或开具处方,患者也没有在医院购买药物。事后,当患者认为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时,
患者使用假名就医。
当患者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如性病)或接受美容手术时,患者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不愿使用其真名,往往临时编造假名就医.
医疗纠纷律师简析:
上述三种情况,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均属违规行为,患者在就医时应当予以避免。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那么,患者就应充分举证以证明其曾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在现实生活中,患者能够提出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或医疗机构的自认。然而,如果医疗机构拒绝自认,那么患者仅依据证人证言以确定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非常困难的,法庭需要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综合分析才能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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