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体内的钢丝断裂,应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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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体内的钢丝断裂,应该向谁索赔?
基本案情
郭某因右髋关节术后21年,右髋疼痛活动受限10个月于2010年4月7日入306医院,予行右髋关节翻修术,术后2年余因右大腿外侧疼痛、
司法鉴定:经鉴定实际所使用3根索绑系统材质并非钛缆,其中近端1根为钴-铬合金(钴铬钨镍)材质,远端2根不锈钢(铁铬镍)材质。306医院在此对其所使用的医疗用品了解不足,将钢缆记录为钛缆,病历中也未见使用钢缆标签。同时,306医院未能选用同种材质钢缆进行手术的医疗行为,不符合医疗常规,可能造成一定的电解反应而给手术部位带来特异性刺激,使其增加后期发生并发症风险。此外,306医院术前讨论较简单,术前检查欠因而未能在术前了解郭某存在股骨粗隆下骨折及骨质缺失情况,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依据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可知,306医院为郭某使用的缆索发生了疲劳断裂。在此情况,医院应在为郭某取出钢板和缆索的同时,注意封存样品和保存记录,以保证问题器械的可追溯性;而不应简单地将存疑器械在未经双方共同封存的情况下交予郭某保管。306医院称此为“患者的权利”,应属对相关操作规范理解认识有误。故关于郭某提交的钢板和钢索是否为306医院体内取出的原物,306医院和捷迈公司在庭审中均予以否认;大连昊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德公司)予以认可在先,而后又变更陈述亦予以否认,但郭某就此无从举证,应认定为因306医院的处置行为不当导致,应由306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捷迈公司和昊德公司虽称不排除仿冒捷迈公司产品的情况,但亦未举证,故法院认定郭某在本案提交的钢板及缆索均系306医院实际为郭某植入的器械。
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医疗过错并与郭某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作为郭某的患方通常应对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鉴定机构认为306医院在郭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建议306医院的负有次要责任。现306医院认可鉴定结论,郭某虽不认可,但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故法院釆纳鉴定机构的意见。
不同材料的缆索不可同时使用。现根据鉴定机构的结论可知,1#缆索材质与
医疗纠纷律师评析
如果患者的损害仅仅是由缺陷医疗产品造成的,就属于医疗产品责
本案中,患者郭某的手术中,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常识使用了不同材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