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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份鉴定报告,该采信哪一份?

(2019-10-02 18:44:03)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30/1559203299856968.jpg

有多份鉴定报告,该采信哪一份?


简要案情:

患者男性,51岁,于200410月份发现大便时肛门有肿块脱出时需用手托入肛门,无便血,无肛门失禁,后在某县人民医院拟环状内痔收住院。入院后完成术前各项检查,于121日下午在鞍麻 内痔环切术,手术顺利。术后第二天肛管拔除并排便,给予“PP坐浴,痔疮膏外用,无发热及切口感染,于1210日出院。患者术后发现大便次数增多,每日78次,多则10余次,经该院门诊治疗症状 善,于2005428日转诊到某市中医院就诊,经肠镜检查诊断为肛管皮肤缺损,肛门不完全失禁。后患者多处就医,效果不佳。

本案先后启动了 3次鉴定程序。

第一次:诉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第二次:诉讼中,患者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

第三次:省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专家组讨论认为医方在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把握及术式选择上符合诊疗常规,但患者术后肛门局部皮肤缺损,部分黏膜外翻及排被异常与手术操作有关。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在于行为人、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直接的原因力。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未指出原告对于本次医疗事故的发生有何过错。审庭中,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原告在本次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依据省医学会的鉴定,患者某某出现术后肛门局部皮肤缺损, 膜外,及排便异常,与院方手术操作有关。正因为如此,省医学会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人某县医院在给被上诉人实施诊疗过程中,因手术操作原因造成被上诉人身体损害,构成医疗事故,依法应当对被上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认,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比例,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予以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在对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一方的程度较轻,侵权人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在医疗事故中确定为次要责任,但该鉴定只具有确定上诉人方存在过错程度的意义,在无证明被上诉人(患者)在本次医疗事故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该次要责任亦不能成为减轻上诉人的依据。故维持原判。


医疗纠纷律师评析

就鉴定意见来看,本案经两次鉴定,初次鉴定认为医院无责任,再次 鉴定的意见是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此种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在审批实践中并非罕见。为此,法院采取了种种措施,避免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影响裁判。最典型的表现是,法院倾向于只认可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其他鉴定予采信。

本案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判定医院承担全责,是比较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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