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赔付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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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概念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被害人因医疗损害死亡或残疾以后,依靠被害人生活者给予的生活费补偿: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这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能力的人为限,按照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似上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乂无 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还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额”。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赔付差异
对于本项赔偿,医疗纠纷律师总结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两点不同之处:
差异一:计算标淮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障标准计算;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一般情况下,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不一定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差异二、被抚养人抚养年限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 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抚养年限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注意事项
在实际计算本项赔偿时,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被抚养人的范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能力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目前具有劳动能力但将来丧失劳动能力不属被抚养人范围。例如5岁未成年患者因医疗过失死亡,其40岁的父母具有劳动能力,则其父母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即预期抚养费不予支持。
(2)多位扶养义务人问题。当存在多个扶养义务人时,医疗机构仅赔偿患者应承担的扶养费份额。例如,患者兄弟姐妹二人,母亲已去世,父亲健在,受害者生前扶养无劳动能1人,在此情况下,由于患者父亲的抚养(实为赡养)义务人为3人,因此,医疗机构仅承担1/3的抚养费份额。
(3)多个被抚养人问题。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医疗机构承担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医疗纠纷律师建议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标准,年限有差异,结合死亡赔偿金以及残疾赔偿金的差异,通常以医疗损害纠纷为由赔偿数额会高一些。在实际中,医疗纠纷律师建议尽量采取医疗损害赔偿方式,即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