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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要找哪个部门?

(2019-09-24 20:19:43)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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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要找哪个部门?

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

发生医疗事故后,有很多患者首先想到的是找一个能够管到医院的部门反应,希望能得到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公正处理。

医院是一个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我管理的机构。

虽然医院分为省属医院,市级医院或区级医院以及卫生院等级别,但是他们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在中国,只有行政上的管理,例如卫生局、医保局、公安局等。医保局仅管理涉及医保的工作,公安局仅管理刑事和户籍等方面的工作。对医院的业务有直接管理权利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具有比较全面的管理能力,例如医生的执业、科室的设置、医院的各项评定等。

因此,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患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反应。如果是省属的医院,可向卫生厅反应,如果是市级医院,可向市卫生局反应,如果是区级医院,可向区卫生局反应。

 

注意事项

医疗纠纷律师范新兰,结合实践,给与患者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第一:先固定证据,然后再找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是长时间的管理关系,多年的联系,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人情,难以避免有人会向医院通风报信,这时,医院有可能会通过修改病历来规避责任。因此,在向卫生行政部门反应时,应先固定、封存病历,防止医院进一步修改病历。

 

第二;向卫生行政部门反应时,应当明确要求。 

不少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反应时,只是说有发生了一件医疗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希望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这样的反应是比较难达到目的的,患方应当提出更详细的要求,因为卫生行政部门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患方应当就有关问题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清楚,例如是否存在非法行医,是否存在未经培训,开展相关手术,签名的手术医生是否为真正的手术医生,有没有伪造、修改病历等。患者只有明确提出以上情况,才能拿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第三、抛掉让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处理的幻想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仅是行政管理关系,给予的处理也是行政处理,然而,你与医院的关系是民事赔偿问题,行政处理是代替不了民事赔偿的。民事赔偿涉及赔偿数额,以及双方满意的问题,关于民事赔偿的数额,涉及到医院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专业的问题,卫生局不具备相应的评定能力。需要经过专业的机构,例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在未经鉴定前,谁也没有办法确认责任比例。

另外,赔偿是需要双方同意的,即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一个自认为合适的赔偿数额,但是只要医院或者患方不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权利硬要医患双方答应的,因此,希望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帮助直接处理,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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