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了药品不良反应,医院或药厂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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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药品不良反应,医院或药厂要承担责任吗?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
药品不良反应定义为:“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这一概念包含二个要素:
一是药品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
二是 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师的正确医嘱。不正常、不合理的用药不在此列;
三是发生了有害反应,且这种有害反应是与治疗效果的无关的或者是出乎事先预料的。
以上三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可鉴定为药品不良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别
医疗诉讼的原因大致有两种,即医疗纠纷和药物纠纷。医疗纠纷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药物纠纷主要针对生产经营企业,两者有时会出现一案并存的情况,特别是涉及药物治疗的纠纷。药物纠纷可分为由药物本身引起和因药物使用引起的两类纠纷。药物本身问题包括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及上市前临床实验中没有显现的其他问题,药物使用问题包括运输储藏造成的药品变质失效,医疗事故律师认为,药品不良反应是限于科技发展水平所不能认识和解决的问题,而其他药物纠纷则多是人为过失所致。
三、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
1、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2、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药物纠纷案件经鉴定为“不良反应”,实际上已经排除了人为过失和过错。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在我国法律上不属于严格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生产经营者只要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律师建议
由于药品不良反应是一个免责事由,因此,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或者厂家均会以药品不良反应来免责,此时,患方特别是医疗纠纷律师应当仔细分辨,究竟是药品不良反应还是药品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