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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规则,鉴定意见质证意义

(2019-09-22 11:32:06)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24/1558688224253588.jpg

鉴定意见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规则,鉴定意见质证意义


鉴定意见书只是一个鉴定意见,需要经过双方质证后,方能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法律对鉴定意见质证规定的规则是:


第一,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这是基本原则。鉴定意见没有经过质证的,不应采信;如果采信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意见,应当属于采信证据错误,构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鉴定人出庭质证,途径有两个:一是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这样的要求过于严格。应当是,凡是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院都应当准许。二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这是变通的鉴定人的质证程序。在今天的网络时代,鉴定人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出庭并非困难的事情,可以达到质证的目的和效果。如果是以书面说明和视听资料等方式质证,则有可能达不到质证的效果,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


第三,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延期开庭,等待上述原因消灭后再开庭;二是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四,无鉴定人的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 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 不予采信,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鉴定意见质证是医疗损害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不服鉴定报告救济的关键环节,因此,正确的质证意见,将决定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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