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相关纠纷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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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相关纠纷处理程序
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人类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探索,多种可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生物制品,即人们常说的疫苗。疫苗的使用大大降低了某些传染病的发生率。例如,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使用脊髓
一、确认疫苗接种后不良反应之性质
我国法律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概念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根据《疫苗条例》的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反应。
首先,并非所有疫苗接种后发生的不良反应均为疫苗所致。例如,由于OPV是减毒活疫苗,加上受种者个体差异和免疫功能缺陷等原因,儿童在服用后发生疫苗相关麻痹病例。但是,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脊髓炎等疾病也可以儿童肢体麻搏。这时可能出现疾病偶合现象,即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
如果家长怀疑孩子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现象,应首先到医院就诊,查明异常情况发生的原因。医疗纠纷律师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无论今后对事件如何定性,尽可能恢复孩子的健康或减轻相关损害后果,应当是家长的首要选择。与此同时,家长可以向接种单位或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反映情况。根据法律定,接种单位或疾控中心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者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和处理。在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
二、如不服调查诊断结论可申请鉴定
如果家长对前述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可以在收到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卫生部发布的《接种鉴定办法》对鉴定的申请程序、各方应提交的材料、鉴定费的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三、根据事件之性质请求补偿或赔偿
赔偿一般适用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有过错之情形。根据《疫苗条例》规定,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接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在这种情况,如果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有过错,则其应当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受种者相应的赔偿,且没有最高限额的限制。
补偿不同于赔偿,一般适用于相关各方对不良后果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受种者在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经法定程序确认为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由于受种者、接种单位及疫苗生产企业对不良后果均无过错,则对受种者采取一次性补偿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在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者实施补偿时,基于疫苗分类不同,补偿主体亦有所不同。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补偿费用由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承担。所谓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例如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接种的其他疫苗,例如甲型肝炎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狂犬病疫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