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并发症,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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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并发症,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并发症的概念
并发症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症状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症状。
二、并发症的特点
可预见性。从临床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并发症是可以预见的。可预见性是
发生不确定性。并发症是否发卑,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医务人员
相对可避免性。并发症并非完全不可避免。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人
正是由于并发症的相对可预见性、不确定性和相对可避免性,引申出了临床发生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务人员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三、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一)医务入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股骨远端骨折可能会导致腘动脉损伤、食管癌切除术并食管胃吻合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瘘、甲状腺手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生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劣
(三)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即医务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
(四)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还是以甲状腺中喉返神经损伤为例,因切断、缝扎导致的喉返神经损伤属永久性伤害,而因挫夹、牵拉、血肿压迫所致者多为暂时性的,经过适当的理疗等及时处理后,一般可以在3-6个月内逐渐恢复。因此,对于后者,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效的治疗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医务人员是否应对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严格遵守了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医务人员对并发症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疗过错或过失的存在。如果并发症的发生是在现有 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的,那么医务人员是不承担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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