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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并发症,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9-09-04 20:02:44)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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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并发症,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并发症的概念

并发症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症状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症状。


二、并发症的特点

可预见性。从临床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并发症是可以预见的。可预见性是 并发症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也是并发症与医疗意外的主要区别之处,因为后者常 常是难以预见的,当然这种区别是相对的。

发生不确定性。并发症是否发卑,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医务人员 的诊疗水平、医疗条件、患者的自身体质及地域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这也正是并 发症较之医疗意外更为复杂的原因之一。

相对可避免性。并发症并非完全不可避免。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人 们对疾病认识程度的提高,愈来愈多的并发症通过医务人员的积极努力得以避免 发生,使患者得以康复或病情得到缓解,这也是医学科学追求的终极目标。正是因为这一特点,

正是由于并发症的相对可预见性、不确定性和相对可避免性,引申出了临床发生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务人员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三、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 责任。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形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或规范的 行为,主观的过失是通过客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从行为人应对他人尽到注意义务的角度分析,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未能履行或适当 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临床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前者指医务人员应对将发生的损害后果有预见的义务;而后者是指医务人 员有采取措施避免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义务。如果应当预见损害发生而没有预见 或已经预见而没有采用有效措施加以避免损害发生,就可认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当然难以避免的损害情形除外。因此,在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应对患者并发症 的发生承担责任时,应注意研究其是否对这种并发症的发生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 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医务入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股骨远端骨折可能会导致腘动脉损伤、食管癌切除术并食管胃吻合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瘘、甲状腺手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生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劣 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上述法律条款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果医务人员未能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其治疗措施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则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即医务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 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也即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例如在剖宫产手术中,手术医生应特别注意防止损伤患者的输尿管。再如,在甲状腺切除手术中,经常发生喉返神经损伤,其发生率约为0. 5%,大多数是因手术处理甲状腺下极时,不慎将喉返神经切断、缝扎或挫夹、牵拉造成永久性或暂时性损伤所致。少数也可由血肿或瘢痕组织压迫 或牵拉而发生。因此,在进行手术时,要求手术医生对甲状腺周围的神经予以充分的注意,以避免造成神经损伤。


(四)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还是以甲状腺中喉返神经损伤为例,因切断、缝扎导致的喉返神经损伤属永久性伤害,而因挫夹、牵拉、血肿压迫所致者多为暂时性的,经过适当的理疗等及时处理后,一般可以在3-6个月内逐渐恢复。因此,对于后者,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效的治疗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医务人员是否应对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严格遵守了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医务人员对并发症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疗过错或过失的存在。如果并发症的发生是在现有 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的,那么医务人员是不承担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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