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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在医院被盗,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9-09-04 20:01:01)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17/1558066144589549.jpg

婴儿在医院被盗,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原告马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00122日,刘某因临产住进被告山东某医院妇产科。乌某作为病员家属与被告医院签订了一份《医患合约》,并交纳了 900元的医药预收费,办理了相关的住院手续。23曰凌晨,刘某在被告医院生下一健康男婴。分娩后,刘某即与其子同室住养,丈夫马某陪床护理。24日上午,护士在准备给婴儿打针时,因婴儿被孢去洗澡而未打成,但护士未告知原告何时补打针。中午11时许,马某外出为妻子买饭。1130分左右,一名穿医护人员服装的青年妇女借口给婴儿打针而将婴儿抱出。1150分左右,值班护士在给婴儿量体温时发现原告之子不在,感到意外,并曾向他人问询。12时左右,马某回来后,发现孩子长时间未归,遂产生不解,并向值班护士反映,值班护士及医生称并未抱走孩子打针,众人遂四处查找但均未果。孩子被抱走前后,医院正值中午亲属探视时间,进出人员较多,而当时该院住院大楼门口无保安人员或门卫值班。马某等人发现孩子丢失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査。原、被告双方及原告家人等也曾长时间多方进行查找,但均未果。马某等人曾多次要求医院处理并赔侩,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果。马某与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

原告刘某因临产住进被告医院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自住院起,刘某作为特殊患者,其本人及其所生婴儿的健康及安全即应由提供服务的医院负责。刘某在住院期间其亲生男婴被人骗偷,这一事实已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但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罪行为外,医院的过错亦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婴儿因洗澡未能按时打上针后有关医护人员并未告知需要知需何时补打或已经打过、虽在探视时间但未对进出妇产科病房重地的探农员进行必要的审查与登记、未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警惕教育以致身份不明的人身穿医护人员的特种服饰自由进出于产妇病房、在婴儿被骗抱前后住院 门口竟无安保人员进行值班和盘查,等等。被告一系列的管理不善使婴儿看被偷抱这一偶然事件变成了必然。婴儿的丢失已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法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所丢失的婴儿短时间内甚至永远已无法追回,且即使最终婴儿被追回,两原告的精神创伤和心理上的影响也亦实际造成,因被告管理不善已对两原告的亲权等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依法依理被告医院均应对此特殊行为承担责任。虽然两原告尤其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婴儿之母対某在婴儿被骗偷这一事实客观上存有过失,诸如缺乏必要的谨慎与警惕而盲目轻信。这一过失相对于医院的过错明显轻微,且刘某作为产妇和被动的接受服务! 已尽到了自己应有的注意和普通义务,故两原告的微小过失依法可予免责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近年来,由于计划生育及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医院内男婴被盗的事件发生。对此,医疗机构尤其是母婴保健机构、医院产房和母婴同室的病房,应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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