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法官判决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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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法官判决的依据有哪些?
2001年9月,原告张某因“附件发现肿物2年半,痛经1年”到被告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被告根据患者病史、妇科检查以及B超检查结果,诊断为子宫内膜异位症。医生向患者家属详细交代病情并取得其签字同意后,被告为患者施行了半根治术(全子宫切除+右附件切除+病灶切除术)。术后两个月,患者到被告处复查,未发现明显异常。其后,患者因下腹痛、肛门坠痛、脓血便等,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2002年12月,患者在另一家医院接受了子官内膜异位症根治术。2003年8月,患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医院的术后处理违反了医疗常规和医疗原理,没有嘱告其服用避孕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构成4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认为:
原、被告为医患关系,该病例经医疗事故部门鉴定,认为被告在原告的治疗中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对原告要求今后的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抚慰金等赔偿数额问题,原告请求一次性解决,以后不再追究。为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本院应予准许。被告应赔偿原告今后一次性的各项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完全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共计114,592.26元。同时,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今后的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抚慰金共计40万元。
被告医院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判令其承担完全责任、向原告支利40万元今后治疗费等费用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的焦点问题是被告的责任程度及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具事实依据。在医疗侵权案件中,今后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应以患者确需进一步治疗为前提条件,且患者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认为原告在经过两次根治手术后,无需再进一步治疗。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今后治疗费发生的必然性。原审判决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但是,却未说明如此高额赔的事实依据。40万元到底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原审判决没有给予任何说法,法院如此判决,难以以理服人,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是完全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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