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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桃体切除术引发尿毒症,算医疗事故吗】
患者,男,36岁。因腿疼痛到某县级医院门诊就诊,拟诊为“风湿性关节炎”。3天后到该院复查诊断:风湿性关节炎。医生建议行扁桃体切除术。1周后,院方只做血常规化验,即在门诊行扁桃体切除术。 术后切口渗血不止后,经止血处理,外院专家会诊,治疗病情稳定后于 第二天上午8点转入该院内科治疗。院方诊断为扁桃体切除术后失血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经积极对症治疗后,于术后第三天转入市级医院继续治疗,最后诊断为慢性肾衰竭一尿毒症,好转后出院。
患方观点:
医方严重违反医疗操作常规程序,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情况下,手术摘除扁桃体后出血不止,导致失血性休克,最后致患者患尿毒症,丧失劳动能力,已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患方术前隐瞒病史,并强烈要求手术摘除扁桃体,才导致术后大量渗血。综合本院及市入民医院的各项检查来看,患者为慢性肾衰一尿毒症,系原发性疾病。一次扁桃体切除术不会导致此症的发生。患 者的损害后果不是医疗行为所导致的,而是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患者因风湿性关节炎到该院做扁桃体切除术,医方在未做较全面的检查、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未严格把握手术时机及手术适应证的情况下为患者实施扁桃体切除术。术后出现手术创面渗血约1100ml,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
根据患方的陈述和病历记载,患者有高血压病史10余年,1995 年曾因“鼻衄”在某医院住院并输血。高血压没有系统治疗,间歇性服降压药物。在县级医院及当地市入民医院住院期间均达高血压3级, 市医院眼底检查:双眼视网膜动脉硬化(),眼底出血。在县级医院门诊及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没有出现低血压和少尿及高血容量,血尿素氮51.7mmol/L,血肌酐1022mmol/L。第二天病情稳定后转往当地市医院住院并行血液透析治疗,市医院B超检查报告双肾萎缩,表明患者是慢性肾衰竭。
医方的过失行为加快了患者慢性肾衰的进展,与损害后果有间接因果关系,但不是直接导致慢性肾衰竭的原因,慢性肾衰竭系患者自身疾病发展所致。
鉴定结论: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专业解读】
本例医方在未做较全面的检查、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未严格把握手术时机及手术适应证的情况下为患者实施扁桃体切除术,导致术后创面渗血不止。
慢性肾衰竭时,促使肾功能恶化的因素有:血容量不足、感染、 尿路梗阻、心力衰竭和严重心律失常、肾毒性药物、急性应激状态和高血压等。临床表现为:血液系统方面有贫血、出血倾向和白细胞异常等。治疗:治疗基础疾病和使慢性肾衰竭恶化因素。延缓慢性肾衰竭的发展。防治并发症,如:水、电解质失调,血液系统并发症等。
医方采集病史时,应对患者的过去有关病史,进行详细的询问和把握。
手术前要完善相关检查,充分做好术前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