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及注意事项

误工费,系指患者因治疗医疗过失所致损害后果影响其工作而损失的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计算误工费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应区别患者误工费和家属护理费或陪护费。误工费是患者本人因治疗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失后果而减少的收入,不是患者家属因陪护患者治疗而发生的误工损失,后者应为护理费或陪护费。
部分患者可能无权主张误工费。请求误工费赔偿的患者应当有工作,无论其收入是固定还是非固定的。已离退休人员的老年人(返聘、另谋职业者除外)、婴幼儿、儿童、尚未参加工作的在校学生等因没有工作而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实践
误工损失的举证责任在患方。患者主张误工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误工证明等。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单纯记载患者月收入的单位证明尚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的发生。该类证明应当载明患者因其误工而实际被扣发的工资、多少等的具体数额。另外,被告或法院有可能要求患者提供工资条、完税证明等相关单位证明的真实性。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在实践中,医疗律师认为一般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为依据,也可依法医鉴定确定的误工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