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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三人谈

(2010-12-21 2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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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专家敦促全国性立法 

       2011年12月18日,围绕2011年1月我国是否能按照《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社会热点问题,清华大学卫生法中心举行了名为“自由与健康:公共场所禁烟三人谈”的主题论坛。来自法律、医学、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控烟人士、社会活动家等代表50余人参加论坛。围绕公共场所禁烟的合理性基础、公共场所的界定、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可行性与执行效果等问题,在中国癌症基金会控烟与肺癌防治工作部主任、首都医科大学肺癌诊疗中心主任支修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和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副主任姜垣三位教授主题发言的基础上,展开了激烈讨论。清华大学卫生法中心主任王晨光教授担任本次论坛主持人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于2006年在我国正式生效,依据《公约》第8条和第2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的规定,2011年1月起我国需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实现全面禁烟。目前,我国还未出台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的全国性法规。关于公共场所出禁烟的地方性法规共计154个,占地市级城市的一半。但是,从公约在中国生效以后,银川、杭州、上海和广州市的禁烟立法修改情况来看,公共场所的界定与《公约》实施准则相比,差距较大:首先,银川、上海、杭州的室内办公室并没有全面禁烟。其次,四个城市没有一个在餐厅等娱乐场所全面禁烟。法律通过后,各城市缺乏执行力,可操作性不强,存在“叫好难叫效”的现象。

 

       来自中国疾控中心的姜垣教授结合我国主要城市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法律实施情况的调查,对公共场所禁烟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与总结。指出,首先,中国男性吸烟率很高,超过一半的男性每天吸烟;其次,居民缺乏对二手烟危害的认知,没有意识到吸烟者对周围人健康的威胁。而过渡时期引入“吸烟区”的概念,会导致大众形成吸烟区划分能有效防止二手烟危害的错误观念形成,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室内全面禁烟的施行。再次,没有一个全面的、符合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的法规,缺乏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最后,我国综合控烟能力亟待提高;控烟经费需要大幅度增加。

        针对从严执法的问题,支修益教授主张教育与示范在公共场所禁烟法律的执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应当从公共道德的角度进行教育感化,在无烟奥运、无烟世博、无烟亚运的良好势头上,逐步推进公共场所禁烟良好氛围的形成。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政府机关和领导应起到表率作用,以医生、教师、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三类群体为重点与先行,发挥其示范作用。

 

        围绕全国性立法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从行政程序的角度对如何平衡公共健康与吸烟自由提出了规范的解决途径和思路;并结合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对烟控人士普遍关注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力度以及执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在各领域专家以及与会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清华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教授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他认为,公共场所禁烟问题的核心价值是对人们健康权的保护;是在科学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手段,在健康保障和烟草使用两者中间划分出一道不得逾越的界限,从而最大范围内限制烟草危害的范围。进而王教授主张,我国公共场所禁烟,应该正视烟草和二手烟的危害,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为宗旨,制定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应该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标尺,借鉴国外和我国港台等地区的成功立法例,选择科学可行的执法模式,推动我国公共场所禁烟法治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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