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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刻不容缓
建议:
一、尽快启动全国公共场所禁烟法规立法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批准2006年1月9日开始在我国实施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2011年1月9日即在履约的5年内我国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必须100%全面禁烟以保护非吸烟者免受被动吸烟的危害。屈指可数,距离履约期限只剩不到一年(9个月)的时间,届时如仍未采取公共场所立法行动,将直接影响中国大国良好的国际社会形象。因此,尽快启动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立法程序,不仅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地方立法及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参考依据,也是我国政府履约的一项重要行动,更是维护中国国际社会影响的一件大事。
二、加紧开展调研工作,明确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禁烟范围、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力度、法规实施进程等内容。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建议:
1、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禁烟范围应涵盖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
2、对规定的禁烟场所要施行100%全面禁烟,不设吸烟区(室);对酒吧等暂时实施全面禁烟有困难的公共场所,可延缓实施法规的时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及公共场所无烟立法,但酒吧、会所、夜总会、浴室、按摩院及麻将天九会六类全面禁烟难度较大娱乐场实施时间推迟到2009年7月1日。全国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可参照执行。
3、法规对执法、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执法程序。
4、在处罚方面,国家法规给出足以达到惩戒个人和单位违规行为的原则,具体处罚金额可责令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知水平,为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实施奠定舆论基础。
公共场所禁烟法规的顺利实施取决于人们对吸烟特别是被动吸烟严重危害健康的认识水平,取决于吸烟者保护他人健康意识的提高。近年来,尽管公众对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吸烟是一种很难改变的行为习惯,敬烟习惯甚至根植于人们的社会文化生活之中,在少数人群中仍存在着对所有室内场所全面禁烟不理解的现象。因此,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将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法规的依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