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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是一个国家司法权力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法官以权力为对价从事利益交换,那么这种“勾兑”就会让法律变为“私器”,法官挟法自居的结果是冲抉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各国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都极为重视,而律师制度的建立无疑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如果法官与律师沆瀣一气,法律就会被私欲所裹挟,整个社会也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本月7日网络流传一个《张军叫小姐》的视频,翌日有人以《网爆湖北又现法院嫖娼门》发帖,指张军为湖北高院院长,但却遭到省高院的“习惯性辟谣”,称查无此人。但又过了10多个小时后,省高院确认被曝光人员系本院刑三庭庭长。本月10日,高院决定提请免去其庭长职务并将依纪进一步处理。
    网帖指被“嫖”者是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倘若如此,法官的行为就很难被定性为“嫖娼”,湖北高院工作人员所谓的“他个人的事”也没有什么错误,但既然官方已经认定“张军与一名外单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那么何必对这个“外单位”遮遮掩掩呢?这当然与“法官睡律师”过于敏感有关,因为它的实质是“法官睡法律”。
    早在2011年,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以受贿罪领刑14年,他的两位律师情人也一同被逮捕。青岛一位律师曾对媒体表示
,在刘青峰分管执行期间,青岛很多执行案均由他的几位情人获得
,因为没有刘青峰的关系,判决就等同一纸空文。而在2009年,原重庆高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在该市第二看守所自杀身亡,报道指
“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胡燕瑜是他的情妇,后者凭借他的权力代理的一个案件,就获利4000万元。
    尽管律师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机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有权监督法院的裁判行为,但由于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与了诉讼的全过程,本身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监督。不仅如此,律师制度也对司法权力起到重要的制衡作用。在日本,律师联合会、最高法院和法务省被社会称为“三法曹”,律师有“在野法曹”之称,与
“在位法曹”的法官相对应,形成一种制衡的力量。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法官和律师沆瀣一气,律师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
    律师制度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他们和法官一样都担负着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律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与法院审判行为的目的和宗旨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如果博弈的双方变成了“利益共同体”,那么法治的大厦就会瞬间坍塌。2008年,北京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泰被判死缓,在任期间他先后将多名律师介绍给请托当事人,然后通过与这些律师分成的方法收受“中介费”,一般为诉讼费的20-30%,多的则为50%。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曾经专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但尽管这上面有25个“不得”和13个“应当”,也没有杜绝这种“利益共同体”的结盟,如果不从根本制度入手,仅靠几项规定来吓阻是不可能的事情。
    司法行政化是司法腐败的根源,也是一切问题的渊薮。司法行政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力的行政化。由于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从而让司法机关沦为地方的一个行政部门,权力干扰司法就成为惯常的现象;二是司法行为的行政化。法官以级别论英雄,不能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通常是由领导及审判委员会定夺,从而造成了权力与责任的错位。
    法官不能行使独立的裁判权,当然就不能以独立责任主体而存在;而领导和审判委员会虽然掌握绝对的权力,却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制度漏洞是产生各种问题的原因所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现实的权力架构无法有效监督司法权力,那么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就如影随形了。因此,法官与律师结成“利益共同体”就再正常不过了。
    司法行政化让定纷止争服膺了行政权力的运行规则,司法和法律的功能也就严重退化,所谓的法治当然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与律师勾勾搭搭出于的是利益考量,法官将司法权力转移给律师,律师将司法权力及时变现,最后双方各得其所。因此说,如果湖北法官的这个事情得到证实,与其说他“睡”了律师,毋宁说是他“睡”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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