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王宝强离婚案对中国婚姻家庭法的质疑
(2016-08-17 19: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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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对中国的婚姻家庭法提供了很好的质疑视角。
一、离婚要件。
中国法律目前采”感情破裂”要件,但何为”感情破裂”主要系主观判断,作为第三方的法官何以判断夫妻两造双方之真实感情,故第一次起诉往往判不离,王宝强案是否步此覆辙,难以定论。依现代婚姻理论,婚姻乃二人之间的契约,非两大家族间的盟约,既为契约,当以契约原则论之。契约之成立与解除,乃法律行为,应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不应以主观感情为基础。一方之起诉离婚,已是明确之意思表示。
二、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
我国民法迄今为止仍未建立家庭财产制。一个家庭,一般以一个户口簿登记为准,无论成员多少,只要有夫妻关系存在,悉以夫妻共同财产论之,其他成员如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对家庭内部的财产有无份额,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何确定份额,悉无法律规定。在大家庭制过渡到单一家庭制,且家庭财产日益增加之现阶段,以基本民法确定家庭财产制,对维系社会稳定、维系家庭伦常非常重要。否则发生于上海、北京等等地方因房屋拆迁而导致兄弟、父子、夫妻、姐妹反目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摧毁几千年保留下来的家庭伦理,无家,何以有国?
关于个人财产,对夫妻型家庭,我国法律承认婚前个人财产,而对婚后个人财产仅规定了夫妻约定制。事实上,婚后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既不符合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习惯,也影响夫妻信任,实践中经夫妻约定而确定个人财产的寥寥无几,婚后个人财产宜采法定制。由于婚后约定形同虚设,基本上,婚后收入都变成了法定的共同共有。离婚时除非一方有过错,悉以对半分。这种简单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实不有利于财产之创造、财产之保有。显而易见的是,只有当法律上确立婚姻内的财产个人所有时,才能最大限度激励夫或妻创造財富。反之,如目前现况,则催生夫或妻在离婚时争相说假话,争相隐匿财产、转移财产,制度之恶直接激发人性之恶。当然尊重婚后之个人财产制,不意味着对不创造财富的夫或妻另一方的利益不予保护,众所周知,即使不直接创造财富,生、养、教育子女等等系维持家庭之重要责任,需巨大付出。此种情形,法律可先规定夫妻之共同共有财产部分,再规定个人所有部分,最后规定离婚时之财产分割原则。在无约定时一律对半分,不可取,不合人性与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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