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之3:肾结石与尿瘘-以医学和逻辑揭开病历伪造的面纱
(2014-11-18 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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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肾结石医疗鉴定律师 |
分类: 我代理的案例 |
案情介绍:
手术结束后患者及家属发现腹部及尿道共插有五、六根管子,并在右腰部装了一个尿袋,这才知道院方改了手术方式,进行了输尿管切开取石,并进行了右肾造瘘,尿液只能从腹部造瘘之塑料尿袋排出。
事后,医方在手术记录中记载:“
经尿道置入输尿管镜,见右输尿管膀胱开口水肿畸形,输尿管镜难以进入。手术组人员讨论后,决定行腹腔镜下输尿管切开探查。探查时发现右腹膜后有一约8*6cm包块,输尿管进入包块内,内见结石约1.8*1.6cm,结石与管壁嵌插紧密,强行取石,有脓性尿液涌出,病变输尿管长约5cm,呈紫黑色坏死状,遂行腹腔镜下切开取石、关闭右侧输尿管近端,切开肾盂,行右瘘盂造瘘。”
术中未切取任何组织以做病理检查。
次日患者再回到楚东医院。院方给予持续右肾造瘘管冲洗,后依次拔除右输尿管支架和导尿管。但出院时仍保持右肾造瘘管,尿液仍主要从造瘘之尿袋排出。
后,患者再转诊南京鼓楼医院。经右侧肾造瘘顺行造影和静脉逆行造影,及彩超检查,提示右侧输尿管断裂,输尿管上段闭塞。经泌尿外科会诊讨论认为,患者右输尿管残端较短,仅余2cm,手术再吻合难度大,希望较小,决定改行右肾经皮穿刺造瘘术。于是拔除原排流不畅之造瘘管,重新经皮右肾穿刺造瘘,重新放置尿袋。
至此,患者终生依赖腹部造瘘管排尿,两到三周更换一次造口套装,两到三天更换一次尿袋,每周两次清洗造瘘口皮肤。
诉讼策略:
一个简单的弹道碎石术,却导致输尿管大部断裂,不得不终生肾脏造瘘,不得不终生携带腹部尿袋,无论如何患者也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真相,讨个说法。经多方咨询找到了我。
其次,是如何解决病历伪造问题。病历伪造一直是法院审理的难点,目前多数法院对病历伪造无能为力,其虽然在提交鉴定前会对病历真伪进行证据质证,但这个质证顶多就是将医患双方的质证观点如实记载下来,并一股脑儿地提交鉴定机构。法院通常不在鉴定前对医患双方关于病历真伪的观点进行评述。而当鉴定机构收到法院委托的材料后,一般也不对病历真伪进行判断,要么认定法院提交的病历材料是完全真实的,要么根据医患任何一方对病历的异议而将鉴定材料打回法院。然后法院和鉴定机构之间开始反复扯锯,没完没了。
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我会全力防范法院和鉴定机构在病历真伪问题上反复拉锯,我会按照自己的方法引导法院或者鉴定机构迅速解决病历真伪问题。
基于这个考虑,我分析,鉴于本案病历伪造的特殊性,法院几乎没有任何能力对病历真实性作出判断,其他专司病历真伪鉴定的物证鉴定机构也难以作出鉴定,我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决定不在法院质证阶段对医院的手术记录提出质疑,而是同意法院将手术记录作为鉴定检材,由鉴定专家根据我的陈述意见进行判断。此招有险,但这是最佳选择,而且我有充分信心说服医疗鉴定专家。
医疗鉴定:
在南京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会上,我对手术记录的真伪发表了如下看法,并认为,应当认定医方的手术操作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右侧输尿管大部断裂,与患者终生肾脏腹壁造瘘存在因果关系。
1、医方记录腹膜后有8*6cm大小的包块,但无论是术前两天在他院的腹部B超,还是术前一天在医方的腹部B超,均未发现腹膜后有任何大小的包块,这不符合医学常识;
2、医方记录腹膜后包块达8*6cm,其内有长5cm坏死之输尿管,且有脓性尿液,这表明包块系尿液外渗后经历漫长病程而形成,但患者除本次就医出现腰腹痛外,其病史中无任何发热、腹痛、腹膜刺激征等尿液外渗到腹腔之症状,且本次就医除腰腹痛外亦无发热症状(入院史体温36.6),这不符合医学常识;
3、医方记录切开取石后有大量脓性尿液涌出,但术前一天尿常规检查未检出任何脓细胞,就算术中发现结石完全堵塞右输尿管,那么从有结石到完全堵塞也需时日,尿中无任何脓细胞,不合情理;
4、患者输尿管结石位于中下段,坏死之输尿管也在结石部位即位于中下段,但实际输尿管断裂起始部在输尿管近肾侧2cm。众所周知,人体输尿管全长在25--30cm,就算患者输尿管断裂如医方记录为结石堵塞致输尿管坏死,那么其断裂部位也应当在输尿管中下段,为何实际输尿管断裂发生在输尿管近肾侧2cm,医方手术记录显然与实际病情不符;
5、医方记录腹膜后包块8*6cm,坏死输尿管达5cm,但医方却并按照医疗常规切除任何包块组织或坏死输尿管组织以作病理检验,在没有任何病理检验以证实确实存在输尿管坏死或腹膜后包块及性质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依据仅凭手术记录证实患者输尿管早已存在坏死性病变且腹腔有巨大包块。
6、医方在手术记录记载腹膜后包块8*6cm,坏死输尿管达5cm,但其医生在术中出手术室向家属告知术中情况时,却并未告知家属患者输尿管已坏死达5cm,也未告知腹膜后存在巨大包块的情况,其只是说“因结石巨大,输尿管炎症水肿需行会师手术”,这进一步说明患者实际上并无输尿管坏死,也无腹膜后炎性巨大包块
最后南京市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完全采纳了我关于手术记录分析的意见,其在分析本案医方的医疗行为时认为:
医方手术记录中关于输尿管坏死及腹膜后包块缺乏病史、体征、影像学及病理学检查等依据,故推定术中发生右侧输尿管损伤与手术操作有关;发生输尿管损伤后,关闭右输尿管切口近端,处理措施不当。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与患者目前经皮肾造瘘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本病例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最后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南京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出来后,医院不服申请到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但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医方又撤回了申请,同意按南京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进行调解。
法院审判:
最后医患双方在法院主持下,以南京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就赔偿金额达成了调解协议。
1)永不改变你的记录;2)保留你与病人、家属、调查人员或官员的所有通话记录,在医院或办公室要明确表达你的想法;3)寻找同行支持和解释;4)与代理人和调查者合作:5)如果你的所为符合医疗规范,其他医生也支持你的行为,不要答应付钱了事;6)不要继续争议最后一次服务以来的账单;7)如果你觉得目前的代理不合适,寻找新的法律顾问:8)在法庭传唤后,不要与原告或其代理人接触;9)不要与法律顾问或调查员以外的任何人讨论案例,你不知道谁是原告的专家;10)你应当出席整个审判或听证,积极参加你的辩护。
十条诫律的第一就是永远不要改变你的记录,这个记录就是病历。这些建议不仅适用于医生,很多也适用于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