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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准生证呼之欲出

(2012-01-13 08:48:44)
标签:

房产

上海

小产权

集体土地

公共租赁住房

分类: 地产评论

    近来,媒体公布了一则信息,上海和北京可以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上建公租房。这则消息来自于前不久刚结束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

    2011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已下发《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防范和杜绝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租房,严肃查处“小产权”房。这个文件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等),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行为,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若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个别直辖市,确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集体自建、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流转的原则,制订试点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试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房。”时间仅仅过了半年,这个貌似严厉的政策就出现了松动。
    国土部今年的新政策审时度势,对于去年的政策做出了调整。2012年1月8日闭幕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传来消息,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试点,已获有条件启动。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会上强调,2012年要“在部分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部批准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事实上,上海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公租房的探索早就开始了。在2010年12月,上海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公租房的“试水之作”——位于闵行区的联明雅苑,即已被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认定为公租房项目,并获得肯定。

北京与上海几乎在相同的时间里也进行了试点。在2010年底,北京市政府就已经批准了在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试点方案。目前已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设租赁住房1万多套。按照北京市的试点要求,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建设主体、用地性质、用地方式都将严格界定,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部署,在2011年全国新建的1000万套保障房中,公共租赁住房达230多万套。在今年新开工的700万套以上保障房中,公租房数量亦占相当比重。但是和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相比,廉租房、公租房等租赁型住房因其利润微薄、投资回报周期长,一直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根据现在的解释,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是,由村集体出资,价格自定,收益由村集体按比例分给村民,且没有户籍等政策的限制,面向包括流动人口及外来务工人群在内的所有人群。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是一种用地制度和现有政府保障房体制的突破。

从政府文件和官方的解释来看,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公租房和小产权房是不同的,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但是,从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操作层面来看,这两个不同名字的房子是难以有效区隔开来的。已经建成的小产权房的数量至今仍是个谜,但是,不争的事实是,小产权房的数量绝不会少于空置的商品房。由于,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未定,租售均受到影响。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去年,一些城市为了完成保障房的建设任务,已经采取一些方法和程序将小产权房变身为保障性住房。

这次国土部的开闸放水之举,显然是正视了现实情况,一方面既没有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但同时通过公租房的合法理由,给小产权房找到了出路。同时,避免了资源的浪费,使得完成公租房的任务一下子变得极为轻松起来了,村集体成为了建设公租房的主体,财政的保障房建设的投入可以大为减轻,真可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春”。小产权房实际上已经获得了准生证,虽然到目前为止,政府的有关部门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了那句诗“冬天到了,春天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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