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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下放,中外合资合作医疗版图扩张或提速-盘仲莹院长工作随笔11

(2011-02-11 10:47:54)
标签:

合作医疗

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法

卫生部

北京和睦家医院

审批权下放

分类: 院长随笔

刚刚过完春节长假,看到  卫生部根据(国办发〔2010〕58号)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的文件。中外合资合作审批权限终于下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这让我内心感受到了一次轻松的释放,从朝阳区卫生局到北京市卫生局到卫生部的路途虽然不过100公里,并不遥远,但是和睦家却走了很多年、很多次。

 

1995年美中互利获得卫生部批准设立“北京和睦家妇婴医疗保健中心”,并于2002年获得开办上海和睦家医院的批准,2010年投资3000万美元设立北京和睦家医院。期间的周折和经历值得一书。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1号部令)对于吸引外资投资中国的卫生行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的作用,但已经运营开业的北京和睦家更多的是面临现实情况与新规定之间的不同带来的烦恼,实际操作中种种复杂情况,每一步都困难重重。

 

且不说设置新机构的复杂和繁琐,单是医院发展过程中新增哪怕一张牙椅、一张床位、一个诊疗科目、一台新的大型设备,其申请和变更都需要经过由区、到省市、到卫生部逐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手续之复杂,周期之长非其它行业所了解。

 

针对审批权限下放文件,是落实国务院58号文坚实的一步,我相信这一步将迎来和睦家医疗发展的一大步。这意味着,三级审批缩减为两级审批,效率大大提高,周期大大缩短,地方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的自由度大大增强。和睦家医疗版图扩张或许将进入“高铁时代”,此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展之幸,更是一方百姓之福。

 

遗憾的是,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尚未得到解决,这一规定对于希望连锁经营的外资医疗集团非常不利,尤其是品牌化发展不利。让我们耐心得等待吧。

 

新年伊始,与同业人士举杯共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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