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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企业为收购股权缴纳的保证金如何列示?

(2012-01-30 13:37:27)
标签:

财经

宋体

产权交易所

交易保证金

流动资产

杂谈

分类: 财务知识案例

背景:

A 公司拟通过产权交易所购买 B 公司的股权,截止 2009 12 31 日,该交易仍在进行中,股权转让合同尚未正式签订,但 A 公司已经根据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产权交易所交存了一定金额的交易保证金。

A 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这部分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应计入投资支付的现金

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还是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解答:

这个问题的判断需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从截至 2009 12 31 日所能获取的信息和证据来看,该笔股权交易是否事实上已经不可撤销和逆转。如果认为该交易实质上发生撤销、逆转的可能性可以忽略不计的,可以将该保证金作为投资支付的现金列报。但相应地,该笔预付投资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因为不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对流动资产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到实际取得股权后再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同时,如果该项股权收购涉及的标的金额重大的,则需要关注 A 公司有无足够的后续资金来源完成本次收购,以及如果分次支付收购款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的时点的确定等问题。另外,在附注中,对于需要在后续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作为已批准但尚未签约的承诺事项予以披露。

如果认为该交易事实上没有成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交易,交易最终能否达成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可以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相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其他应收款,到正式签约时转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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