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罪犯的法律意识感动了我
(2010-07-12 15: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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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法律意识罪犯成瑞龙杂谈 |
分类: 我看时政 |
笔者按:由于前段时间回家了,一时间离开了网络,对于一些发生在周围于我而言而又想说点什么的事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的表达出来,但是我的文字仅仅是记录自己的情感,所以无所谓晚与早。
法律的清白和尊严固然需要我们大家去共同的维护,但是司法官确实这项任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法典上的法律是静态的、死的,它们没有生命,赋予他们生命的是执行的法律,而法律的执行更多的在于司法官,他们可以让法律更加更有活力,也可以使法律的尊严得到展现。
“我上诉不是为了改变应有的惩罚,而是给法律应有的清白,就算是没有这几单事情,判我死刑也绰绰有余。”这是背负多条任命的罪犯成瑞龙在二审庭审时说的一段话。(南方都市报7月10日报道)
看到这段话,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叫好,一个背负着多条人命的罪犯,在我们看来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但是他能够有这样的认识实在是难得。据报纸报道,成瑞龙对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三起事实有异议,因而提出上述,其中包括了:湖州市入室抢劫案中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在江西大余县强奸中没有杀人灭口,而是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在湖南株洲市抢劫杀人案中,虽有证据证明成瑞龙与同伙将陈某母女劫持到衡阳市,但是目前仅有上诉人在公安局关的供述,但是在破案后并没有找到杀人现场和被害人的尸骨,缺乏其他的相关证据,因而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对于其有异议的第三起事件,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不予以认可。我们说案件的审理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案件依然发生,要去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是不可能的了,我们通过庭审,慢慢的案件重组,还原到案发现场,从而去追寻一个案件的法律真实。然而要还原案件,证据就显得格外的重要,我们国家的法律有规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有其他证据也是可以定罪量刑的,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的证据不能定罪量刑。法律如是说,但是我们看到一审法院在对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三起案件中的态度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使我们的法律蒙冤了。而前两起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为抢劫而杀人和在强奸中致死都是一罪,而时候杀人的则是二罪,差别很大。拿第二起案件来说,是“先奸后杀”、“先杀后奸”还是“强奸致死”对于这个的认定是相当困难的,因而往往在这些上面也是公诉人与辩护方争议最大的地方,甚至有时候关乎一条生命,因而需要我们的司法官们审慎斟酌,排除一切可能,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清白。在这个案件当中,由于媒体给我们的资料很少,像法医报告之类的证据材料是不可能被我们看见的,因而对于这个案件,笔者不想也不能说什么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东西,这些还是留给我们的法官们。但是我却可以对此有自己的看法,或许这个时候我宁愿相信成瑞龙的上诉,正如他所言,多一条少一条本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对于我们的法律却有着莫大的关联,但是这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专业术语的解释和认定上面或许和我们通常的理解存在些许的出入,所以对于案件不好评论。
笔者本文不是想干涉司法审判,当然人微言轻,也不能够干涉司法审判,只是对于一个在我们看来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竟然有这样的法律意识而感到意外和高兴,或许我们的司法官员们还有向他学习的地方,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就是这么个理。法律清白了,尊严也就有了;尊严有了,何愁法治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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