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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金某到一家医院任骨科医生近四年,后被以以政府拆迁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在收到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金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71万余元。2019年4月22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金某说,2015年5月5日起,他一直在被告医院工作,职务为骨外科医生,和医院口头约定保底工资为2万元,现金发放,每周实际工作6天。
2018年9月29日,医院以政府拆迁为由,在未支付金某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与金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金某主张,医院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和年假工资,同时也未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劳动者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故诉至法院。
金某请求依法判医院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周末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合计715029.86元。
医院方认为,其和金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金某是退休人员,不涉及加班费这些。由于医院要腾退,所以解除了合同。
对于被告的回应,金某拿出共计10项证据,证明他在工作期间和医院存在劳动关系,并依处方等证据证明有加班事实。金某说,他在原单位属于病退,2015年入职时才46岁,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医院认为,和原告原单位一位工作人员核实过,对方答复确实是退休,不是内退,院方咨询完后才和金某建立劳务关系,但这些都是口头的,其他在职的都是纸质合同。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