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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应增加对严重破坏环境判处死刑的规定

(2017-03-09 17: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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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越来越成为民生热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今年重点关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治”。他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建议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打击,并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强制执行权,推广设立环境警察。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刑法对环境污染量刑依然太轻

我国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朱列玉认为,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太轻,是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他因此建议修改现行刑法,增加对特别严重破坏环境判处死刑的规定,让污染者受到应有的严厉刑罚处罚,还人民群众一个美好环境的家园。

趋于金钱利益的驱使,污染者更多关心的是他们通过排污行为可以获取多少经济效益。他们大多数都抱着侥幸的心态,抱着即便被抓,判处的刑期也不长。

杀人行为一般判处死刑,而严重排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时比杀人罪更大,但严重污染环境一般只判三年左右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德国刑法规定,未经许可污染水域活对其品质作不利的改变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对故意违法国家关于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或规定,处每天2.5万美元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情节严重或者或使他人的身体严重损害或生命有死亡危险的,处15年以下的监禁,对法人可处100万美元”,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与国外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量刑依然太轻。

令50万人少活一年是更严重的罪

在解释这一提法的合理性时,朱列玉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刑法的处罚要求罪罚相适应,“判重还是判轻,是看它的社会危害性”。

朱列玉说,杀人行为只是让一个人死亡,可能让其少活五十年,但是严重排污行为会导致人体出现健康问题,还有可能致病致残、不孕不育、减少寿命,可能令50万人少活一年甚至少活更长时间。两者相比之下,为什么故意杀人一般判处死刑,而污染环境一般却判处三年左右。这并不合理,应该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严加处罚。

将环保罪行与盗窃相对比加以解释,朱列玉说,“小偷没有偷到我们家跟我就没有关系,但空气时时跟你有关,每一个人都在呼吸。跟小偷还不一样,小偷没有偷到我们家,跟我真的没有关系,这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但环境污染不是潜在的,是现实的。”朱列玉表示。

应参考海关警察设立环境警察

那么,如何来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呢?

朱列玉还建议,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对环境警察的规定。

环境警察(或环保警察)制度在多地进行了试点,但在朱列玉看来,“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设置职权方面,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间接强制权,但没有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直接的强制执行权,而真正享有直接强制权的是公安机关,往往导致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存在一定的被动性,导致执法力度弱,执法效力低,甚至导致一些环境污染案件得不到惩罚,案件也不了了之。”

朱列玉认为,实践中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往往是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很难做到专案判断。由于公安机关缺乏专业知识,案件处理并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效果。我国的公安机关只是零零星星的涉足到环境保护领域,也没有形成专门的体系和制度。而环境污染事件大到核污染,小到生活噪音的检测、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范围广、专业性强、证据采集难度大,这需要公安机关同时具备警察相关职能和环保领域的管管知识。

朱列玉告诉北青报记者,环境警察制度若在我国设立难度并不大,且有先例可参考,仿效海关缉私警察的体制。海关缉私检查队伍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的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有效遏制了大规模走私势头,同时也有效避免了多头执法以及“ 踢皮球”的现象。 

他认为,我国设立环境警察也可以将其设置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时纳入公安系统,在执行与警务有关的活动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在环境技术保护方面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

 (文/北青报记者岳菲菲  摄影/北青报记者 郝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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