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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0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不少委员认为,针对目前演员的天价片酬问题,法律应当有所作为。
孙宝树委员建议,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制定电影片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演员人工成本,保障电影制作的质量。“电影制作成本过分向演员尤其是明星演员倾斜,势必会严重影响电影制作中编剧、布景、配音等相关制作环节的经费,导致电影空有明星阵容,而在故事情节、拍摄水平等方面的质量日益下降。这将不利于我国电影制作水平的提高和电影市场的繁荣。”
“能否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一部电影中全部演员的片酬,最高不得超过该电影全部制作费用的30%”,董中原委员建议,若突破了上述红线,就应有相应的约束措施,“比如增加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的比例等,或者加强监督和惩罚措施等。”
他认为,演员片酬既应尊重市场规律,也应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和各行各业劳动者收入水平,引导电影产业降低片酬和总体制作成本,实现健康发展,“演员片酬应当有相应的标准和界限,这样才能使演员加强自律,培养演员德艺双馨的职业道德,激发演员身上的正能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针对演员片酬的管理问题,吕薇委员则建议,“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明星演员税后片酬看似常态,实则危害到整个整个行业”,董中原委员分析,演员天价薪酬根本原因在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实质上反映了好演员的稀缺和粉丝经济的推波助澜。由于一些编剧不愿意在剧本上多下工夫,剧本质量不过关,才使投资人和导演不得不将赌注压在几张明星脸上,于是“剧不好,明星托”,就逐渐成为行业一种潜规则。他认为,只有鼓励并善于挖掘新人,走“好剧本+新面孔+精制作”的路子,才能从根本上让演员的天价薪酬退烧。
同时,他表示,在健全资金准入机制和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影视部门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更加注重故事、表演和制作本身的水平,减少制片人和导演在启用新人时的后顾之忧。
焦点
演员自律需不需要列出?
草案第9条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对上述条款,陈喜庆委员表示赞同,他说,实事求是地说,目前部分电影演艺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是有差距的,有的人的差距还比较大,甚至成了负面典型,起了不好的教育作用。
他认为,部分电影演艺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不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思想道德教育还存在某种缺失,他建议通过政府的电影主管部门、电影学院等专门人才的培养机构等,培养上述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
吕薇委员则有不同看法。吕薇表示,演员也是公民,谁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比方说现在很多演员吸毒照样也抓起来,我觉得行业协会主要是对与行业有关的自律性管理,遵纪守法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去管的,不能因为他是明星就变成法外人了,“所以,这里没有必要写这句话,讲了这一句反倒给人的感觉,他们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
三分之二的规定会鼓励落后?
草案第29条规定,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对上述条款,辜胜阻委员担心,“如果我们的电影产业起来了,竞争力提高了,那就不是三分之二了,大家都看国产片。但是如果我们的水平很低,硬性的来一个三分之二,用法律硬性规定一个放映比例,会不会鼓励落后?”
李玲蔚委员认为,此条款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
万鄂湘副委员长则建议不要把上述条款在人大法律中明确写出,他解释说,根据我国签署的WTO的一部分GATT(1994)第4条,有关电影放映的配额时间,是通过谈判不断放松和放开的,通过谈判来决定放映时间的配额,配额的时间将来我们还要跟其他国家谈判,如果谈判以后,配额比例有变化,还需修改这部法律,这样就会被动。他建议把上述条款修改为“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放映的时间比例”。
电影审查三位专家太少?
草案第18条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我认为三名专家太少”,丛斌委员说。丛斌、罗亮权等委员均认为,电影审查应组织至少不低于五名专家评审。
全国人大代表刘佩琼在谈到电影审批问题时表示,要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只能在法律范围内管,不能干涉演员、导演如何去表达。“一方面这不是你的管理范围,你干涉了人家,这样会妨碍人家的创作。我以前主持一个电视访谈节目,香港电影为什么那么受欢迎,内地出不来一个周星驰,周星驰有一个自由的环境去创作。我觉得现在规定有三个人公开的审批比较好,应该坚持让电影事业有自由的创作权。”
(北青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