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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之死一案中,足疗店涉案女子称曾给雷洋“打飞机”,那打飞机是否属于嫖娼行为?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对“打飞机”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嫖娼,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记者查询发现,在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各地也并不一致判为犯罪行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对于“打飞机”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嫖娼,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卖淫嫖娼本身在法律上也是一个是比较模糊的概念,一般可以理解为提供有偿的性方面的服务,比如色情按摩等,都是属于卖淫嫖娼的范围,“但在这个事情里面,我觉得这个并不重要,他的死因才是重要的。”
北京衡卓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爱民律师认为,对于“打飞机”算不算嫖娼,法律上目前没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等有偿的方式发生的亲密接触行为属于嫖娼行为。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安部此前曾就手淫等行为算不算卖淫嫖娼行为做过批复,认为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属于卖淫行为。2001年,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但由于对“打飞机”等行为算不算卖淫嫖娼,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各地也并不一致判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根据广东媒体此前的报道,比如2013年广东一理发店店主雇按摩女提“打飞机”等色情服务,被逮捕后又因“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于卖淫行为”被无罪释放;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江门法院在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中,则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北青报记者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