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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二)

(2014-12-31 1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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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正式发布。根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业协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实施自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为此,基金业协会起草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等自律规则或相关文件。


一、起草思路

根据《管理规定》,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并可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因此,基金业协会以事后备案为原则、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备案完成后日常报告为辅助, 建立专项计划备案复核制度和工作流程。


为做好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管理规定》、《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负面清单指引》,对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


为指导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基金业协会制定了《风控指引》,要求管理人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二、《备案办法》主要内容
《备案办法》全文共计五章三十三条,涵盖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总体要求、设立备案的具体要求、备案完成后的日常报告、对管理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自律管理规定和附则五大部分,并将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作为附件,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备案办法》依据、备案管理主体、备案义务人

《管理规定》明确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新的法律依据和特殊目的载体(SPV),《备案办法》以《管理规定》为依据,对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根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备案办法》明确了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此外,《备案办法》明确了备案义务人以及备案文件报送方式。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文件,明确了报备主体的相关责任。管理人通过设立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明确专项计划设立备案的具体要求

1、明确设立备案的具体要求和备案文件的报送要求。


(1)设立备案的具体要求。根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备案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报送备案文件的具体时点为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 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


(2)备案文件的报送要求。主要包括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一般要求是指所有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管理人均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备案登记表、计划说明书、主要交易合同文本等文件的扫描件。特殊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 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文件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二是首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和其他参与机构,还应当将相关资质文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2、明确备案复核程序。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管理人对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做出承诺;二是管理人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做出承诺,包括管理人应保证认购人根据我会制定的认购协议模板逐项签字确认、管理人应提交认购协议的扫描件等;三是备案文件齐备。符合上述要求的专项计划,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文件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接收函。


另外,备案文件不齐备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管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管理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基金业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接收函。
(三)明确专项计划备案完成后有关报告的管理


1、加强转让场所报告管理。《备案办法》增加了转让场所报告环节,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转让的,管理人应在签订转让服务协议或获取其他证 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转让场所报备完成以后,如转让场所发生增加或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后,通过变更环节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变更、终止清算的报告管理。备案完成后,专项计划发生变更或终止清算的,管理人应就有关情况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3、专项计划管理人变更报告。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消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原管理人应向基金会业协会推荐临时管理人,经基金业协会认可后指定为临时管理人。  


原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管理人的名称及新的管理人履行职责日期,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移交情况等。


4、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等定期报告与重大事项报告、违规报告、信息披露报告等不定期报告。除《管理规定》要求的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外,《备案办法》要求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管理人应当同时将披露的信息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此外,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的,管理人应在监管措施或自律措施文件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5、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报告义务。《备案办法》明确了专项计划的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义务,规定中介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特定原始权益人在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加强自律管理职能


1、纪律处分类型。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2、现场检查。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应当予以配合。


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依据自律检查规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加重处分。(1)加重处分。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在一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两次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一至三个月;在二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两次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在一年之内被采取两次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在二年内被两次要求参加强制培训或行业内谴责的,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纪律处分。


(2)减轻处分。因涉嫌违规等情形造成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托管人、销售机构积极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减轻对其的纪律处分。


三、《负面清单指引》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的具体要求
首先,《负面清单指引》根据《管理规定》制定,因此,基础资产首先需要符合《管理规定》中的具体规定。其次,基金业协会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前期的实践和行业征求的意见,在负面清单中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得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二)明确负面清单的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
为适应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四、《风控指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风险控制的主体
本章规定了管理人作为风险控制的主体,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职责。  


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二)明确了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风控指引》要求管理人在以下方面进行风险控制:1、基础资产的合法性、有效转让、估值;2、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预测、转付、账户监管和混同风险的控制;  3、现金流的使用和再投资。  4、不动产证券化的负债经营、循环购买资产的要求 ;  5、资产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要求及其后备服务机构的替换机制;  

6、信用增级安排、触发条件及操作流程;

7、收益分配的基本要求;  

8、存在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情形。  9、违约的处理。  
(三)明确了文件保存的要求

文件保存期限。管理人应当保留专项计划设立至存续期内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自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责分工,基金业协会将加强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场所之间的监管协调,建立完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之间、自律组织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总 则  

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六 、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
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 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计划说明书正文
第一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2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3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4 其他参与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第三章   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与相关方简介


3.1 项目参与方基本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  


3.2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交易结构概述、交易结构图、交易相关方所担任的角色和相关权利义务说明


第四章 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专项计划采用增信方式的种类。各项信用增级方式的主要条款、触发条件及时点。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采用多种增信方式,明确各种增信方式的触发先后顺序。、

 

第五章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主要业务参与人情况  


5.1 特定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


5.1.1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5.1.2 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5.1.3 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5.2  管理人基本情况


5.2.1 管理人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水平;


5.2.2 管理人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业务开展情况、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5.2.3 管理人最近一年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3  资产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5.3.1 基本情况: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最近一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  


5.3.2 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


5.4 托管人基本情况


5.4.1  托管人经营情况及资信水平;


5.4.2 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5.5 提供信用增级或其他相关支持的机构的基本情况

上述机构包括担保人、差额支付承诺人、流动性支持机构等。  


5.5.1 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公司资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情况;  


5.5.2 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  


5.5.3  其他情况:业务审批或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

包括杠杆倍数(如有)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公司历史代偿情况等。 第六章  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6.1 基础资产情况


6.1.1 基础资产构成情况;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有关情况;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相关说明;


6.1.2 基础资产是否存在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以及解除前述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措施;  


6.1.3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6.1.4 基础资产的运营及管理;


6.1.5 风险隔离手段和效果;


6.1.6 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如有)的入池标准、计划购买规模及流程和后续监督管理安排;  


6.1.7  资金归集监管情况;


6.1.8 若专项计划由类型相同的多笔债权资产组成基础资产池的,管理人还应在计划 说明书中针对该基础资产池披露以下信息:  


6.1.8.1 基础资产池的遴选标准及创建程序;


6.1.8.2 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


6.1.8.3 基础资产池的分布情况;


6.1.8.4 基础资产池所对应的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余额占比超过15%,或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合计占比超过20%的,应披露该等债务人的相关信用情况。  


6.2  盈利模式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6.2.1  盈利模式;


6.2.2 基础资产未来特定期间现金流预测情况;


6.2.3 基础资产预计现金流覆盖倍数;


6.2.4 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第七章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7.1  账户设置安排


7.2 基础资产归集安排:现金流归集方式、归集频率、归集使用的货币形式及防范现金流混同和挪用风险的机制  


7.3  现金流分配:包括分配顺序和分配流程


7.4  专项计划的现金流运用及投资安排


第八章   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8.1 包括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


8.2 专项计划相关费用


8.2.1 费用种类及金额;


8.2.2 费用支取方式;


8.2.3  专项计划无需承担的费用;


8.2.4 管理人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项目经办人的激励约束办法。管理人应当保证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防止片面追求项目数量及管理规模而忽视风险的短 期激励行为。  


8.3 税务事项


8.4 专项计划资金运用


8.5 专项计划资产处分


8.6  其他资产管理安排


第九章   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


第十章    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主要包括: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或其他服务机构有关的风险,与基础资产有关的风险,与信用增级有关的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流动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税务风险等)等。对关键性风险的应对措施和安排。  

 


第十一章   专项计划的销售、设立及终止等事项


11.1 专项计划的销售方案:包括销售期间、销售方式及场所、参与原则、认购人合法性要求、参与手续、认购资金接收和存放等


11.2  专项计划设立相关事项,包括:设立完成日的确定、设立失败后的相关安排  


11.3  专项计划终止与清算的相关安排,包括终止条件、终止后的清算安排等  


第十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安排


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形式、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等内容。  


第十四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


主要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决议事项、召集方式、会议召开及议事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等。  


第十五章    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第十六章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  


16.1  管理人、托管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说明;包括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16.2  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的相关安排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十八章  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适用个人投资者)



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点)签订:  

(管理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认购人)乙方:

住 所:

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

联系地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鉴于:

一、甲方愿意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设立并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向乙方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二、乙方具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合法权利或授权,其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乙方愿意在遵守《风险揭示书》中“认购人声明”前提下,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为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履行。

 

重要提示:专项计划文件中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向认购人提供的法律、税务、投资或任何专业建议。认购人应就任何 此类事项向其专业顾问寻求专业意见。  

一、双方同意乙方从甲方认购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___)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为 ___________,认购单价为_______元,认购份额为_______份,认购总价为_______元。  


二、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管理人为专项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募集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入全部认购款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________)。如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足额将相应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甲方有权不向乙方销售和交付资产支持证券。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认购款后,在专项计划成立后按照××登记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将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认购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向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事宜。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于专项计划不成立或专项计划终止时终止。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每一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管理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认购人)乙方:

签字:

盖章:


风险揭示书


一 、签订目的

本《风险揭示书》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简称“《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风险揭示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计划说明书》及《认购协议》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以便认购人了解投资风险。


二 、风险揭示

(一)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二)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 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  


(四)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 、特殊风险揭示


四 、风险承担

管理人、托管人违背《计划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导致专项计划资产遭受损失的,由管理人、托管人负责赔偿。  


管理人、托管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导致专项计划 资产遭受损失的,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认购人参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认购人 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认购人在参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认购协议》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认购人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五、认购人声明

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人,本认购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声明,下述各项陈述和声明的所有重要方面在《认购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在参与本专项计划前,认购人已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各项资质要求。

 

                    认购人签字/盖章:


 

2、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第一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责任。  

                   认购人签字/盖章:


3、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第六章第6.1  条“基础资产情况”中的所有内容,以及潜在的风险。  

                   认购人签字/盖章:


4、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第四章“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第五章第 5.5条“提供信用增级或其他相关支持的机构的基本情况”、第六章第 6.2条“盈利模式及现金流预测分析”中的所有内容。  

                   认购人签字/盖章:


5、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第八章第 8.2  条“专项计划相关费用”中的所有内容。  

                   认购人签字/盖章:


6、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第十七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中的所有内容。  

                  认购人签字/盖章:


7、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 全理解《风险揭示书》中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认购人签字/盖章:

                        年       月      



 

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 (适用机构投资者)



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点)签订:  

(管理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认购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鉴于:

一、甲方愿意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设立并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向乙方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二、乙方具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合法权利、授权及批准,其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乙方愿意在遵守《风险揭示书》中“认购人声明”前提下,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为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 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履行。  


重要提示:专项计划文件中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向认购人提供的法律、税务、投资或任何专业建议。认购人应就任何 此类事项向其专业顾问寻求专业意见。  


一、双方同意乙方从甲方认购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___)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为 ___________,认购单价为_______元,认购份额为_______份,认购总价为_______元。  


二、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管理人为专项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募集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入全部认购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________)。如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足额将相应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甲方有权不向乙方销售和交付资产支持证券。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认购款后,在专项计划成立后按照××登记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将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认购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向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事宜。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于专项计划不成立或专项计划终止时终止。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每一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管理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认购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风险揭示书



一 、签订目的

本《风险揭示书》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简称“《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风险揭示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计划说明书》及《认购协议》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以便认购人了解投资风险。  


二 、风险揭示

(一)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二)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  


(四)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 、特殊风险揭示


 

四 、风险承担

管理人、托管人违背《计划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导致专项计划资产遭受损失的,由管理人、托管人负责赔偿。  


管理人、托管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导致专项计划资产遭受损失的,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认购人参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认购人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认购人在参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认购协议》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认购人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五、认购人声明

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人,本认购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声明,下述各项陈述和声明的所有重要方面在《认购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在参与本专项计划前,认购人已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各项资质要求。  

2、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第一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责任。  


3、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第六章第 6.1条“基础资产情况”中的所有内容,以及潜在的风险。  


4、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第四章“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第五章第5.5条“提供信用增级或其他相关支持的机构的基本情况”、第六章第6.2条“盈利模式及现金流预测分析”中的所有内容。  


5、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第八章第8.2条“专项计划相关费用”中的所有内容。

 

6、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第十七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中的所有内容。  


7、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完 全理解《风险揭示书》中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认购人签字/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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