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行人短期减持可课重税
(2013-06-14 16: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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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节前证监会公布了
对于市场一直诟病的IPO“三高”问题,意见稿里虽有一些针对性的措施,但用力目标似乎不够精准。对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虽然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强化责任,但没有预想中严厉。本栏曾经认为,监管层出台的措施,如果博弈方可以很快出招,短期内就想出应对之策,这种措施最终只能失效。别的不说,比如这次的意见稿中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管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笔者看来,这种措施虽有让新股定价向合理回归的可能,但约束力并不大,收到的效果将可能是“隔靴搔痒”。
以本栏经常提到的配股条件改变为例,当配股规定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均不低于10%之时,年报中这个指标集中在10%的,简直堆砌成山,而一旦10%失去了,业绩就会急转直下,将之前的“空账”一股脑儿“撇掉”,然后重新起步……当配股条件将这一指标修改为平均三年不低于6%之时,年报中这个指标的开始参差不齐了,但前两年平均达不到的,到了第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就会奇迹般地高了起来以达到6%的平均数(除非实在离得太远了)。这虽是“陈年旧事”,实际上不少上市公司都学会了这一招,即使监管再严,也并没能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剔除,更何况我们常常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IPO的“集富”功能,确实造就了大量的富翁,而这种富翁如果轻而易举获得——违规成本和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相信IPO独木桥只有越来越挤,而不是越来越宽。这也是本栏一直认为急需调整市场投融资双方利益,尽可能地约束发行人、让投资者也能分享证券市场发展的哪怕一丁点“硕果”的原因。市场节前对优先股的期盼,其实正是对这种不公现象改革的热切盼望。当然,“优先股”毕竟是成熟市场的做法,我们还在研究之中,也无法拟就急就章。不过,当下也许可以有些替代措施,比如引进基金公司后端收费的方法,对发行人套现进行收税调节,如发行人持股超过10年以上,才有资格在兑现时减税甚至是免税,5年内减持的,征收重税;2年内减持的,不仅不能低于发行价,还应该将税收定到其获利甚微的程度,而重税得到的部分资金可用来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