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者严刑峻法可不可以?
(2012-07-05 16: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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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股发行的“新政”,除了A股的投资者,估计所有人都会认为是“向市场化又前进了一大步”。确实,从发行企业的选择,到发行价格的形成,以及上市之后的定位,都有不少的革新措施。其实,2月初郭树清主席一句“IPO不审可不可以”就已经透露了其履新之后的一种监管思路。本栏认为答案绝对可以用肯定语气。因为从现实的情况看,审与不审,差别似乎不大。那些上市企业,该造假的依然造假,该违规的依然违规。而造假了,违规了,审者也不会出来承担一丁点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为IPO而设立的这个部门,似乎只是让IPO流程多过一道关、多盖一个章,并可能多交一分“租”而已。
当时笔者就对这种思路举双手双脚赞成,不过,觉得不审虽然行,但还是需要有前提,那就是制度保障。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在A股市场,各种各样的法律、规章,各种各样的通知、规定,完全可以用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来形容,但执行起来,给人的感觉却又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好像是这个市场根本就没法,有也是有所选择的法。其实我们也可以与郭树清主席一样来个畅想:对违规发行人严刑峻法可不可以?
笔者有时候觉得,“严刑峻法”这个提法,本身是有毛病的,如果我们发布的是一个全体参与者经“充分博弈”之后的一个法律法规,那么就不过是大家有了一个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而已,是不应该以“严刑峻法”称之的。如果大家都能在这个法规的框架内“带着脚镣跳舞”,法律本身就会内化为自觉的行为规范,不至于会给谁带来“伤害”。
但是,对违规者采取严刑峻法,却是当下A股最为重要的重新“立市”的靠山之一,因为市场之乱正在于执法之乱。违规者总能想尽办法逍遥法外,受害者却欲诉无门欲哭无泪;而且,违规者和受害者的角色,总来没有换演过,扮演前者的不是上市公司,就是市场大鳄;后者却主要由投资者担当。而一旦违规“东窗事发”,违规者所受到的惩罚,大多与挠痒痒差不多。
本栏之前举过一个案例,就是香港证监会今年4月份对兆丰资本的处罚决定,兆丰资本因未有就洪良国际于2009年的上市申请履行保荐人责任,而被证监会吊销其保荐人牌照,幷罚款4200万港元(洪良国际在2009年12月14日发布的首次公开招股章程中,披露严重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光是这样的处罚,就足以阻吓后来者的违规欲望,更何况接下来可能还会有刑事责任要承担?更绝的是,这些罚款,并非“上缴国库”,而是拿来“归还认购者或者二级市场投资者”。其实,只要依样画一下这个“葫芦”,A股的乱象估计就会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