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2013-05-03 15:51:25)林益世贪污案一审宣判,合议庭法官改变起诉法条,依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得利及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判刑七年四月,褫夺公权五年,并科罚金新台币一五八○万元。 因为与特侦组起诉的贪污罪相去甚远,引发台湾所谓的「社会观感」一片哗然,认为是轻判了。
不过,台湾所谓的社会观感,大致分为媒体记者、意见领袖与网友三种。而这三种人早在事情曝光时,就心证已成,未审先判,因此,会对判决大感意外,也很正常。有人说过,信息越少,就越容易做出判断。社会观感们只凭片断的信息与传闻,所做出的「合理怀疑」,就自认为比看过双方物证、听过双方证人证词,且较有专业素养的法官高明,这就是台湾司法始终无法真正独立的主因。
更别说碰到政治人物的贪污案,加入了政治因素,情绪化的民粹语言立刻就淹没了理性思考。绿的被判重了,蓝的被判轻了,那法院一定是国民党开的,马英九必然介入了司法审判。谁还管司法该不该独立,社会观感第一个就不承认司法的独立性。因为在媒体的渲染下,完全没有无罪推定概念的社会,已经先判定被告十恶不赦,如果法官的判决与违背了这个判定,那就等于违反的社会重判的期待。
根据林案的法官表示,此案的主要证据录音光盘,被陈启祥故意剪接,出现了证据的瑕疵,再加上陈的证词反复,因此所言不能尽信。起诉的证据力有问题,让林益世找到了脱身的切入点,这一点特侦组难辞其咎。法庭攻防本来就会影响法官的判决与量刑,检察官身为公诉人,代表原告提出控诉,负举证责任。被告为求免刑,避重就轻也很正常。如果因为证据不足让被告得以轻判,检察官该负的责任,应该比担任仲裁的法官来得大。
林案的合议庭法官认为林益世未涉贪污罪,固然出自法官的自由心证,是否适法,可留给二三审的法官斟酌。然而,未必有全面代表性的所谓社会观感,其自由心证却是天马行空,甚至还拿出不同性质的案件来模拟,简直是以不专业的民粹来指导专业的法官办案。更别说还上纲上线,无凭无据的就质疑执政的国民党介入司法,让人无法就法论法,这就是台湾自认为具有代表性的社会观感们的水平吗?
司法的独立性,需要靠全民来维护,不仅只是司法院的责任。如果媒体或民众只要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就可以祭出不符合社会期待的大帽子,那法官在判案时还能保持其客观中立的独立性吗?难道要法官看报纸而不是看证据办案,才算是符合所谓的社会观感?
林益世在录音光盘中的嚣张口气确实令人反感,但嚣张并不犯法,厌恶也不是重判的理由。如果社会观感们能够在看过判决书后再发言,或许就不会仅凭媒体夹评夹叙的报导,就想当然尔的做出轻判的结论。不过,由于林案引起法界对法条的不同解读,可能会让此案无法在短期内定案。希望经过时间的沉淀,情绪性的评论会逐渐减少,理性的讨论能够增加,唯有如此,台湾的司法才有望早日获得真正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