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亚蒙:国是建言——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第十二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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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国是建言 |
【建议标题】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第十二条的建议
【建议分类】选拔任用
【建议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目前,我国31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院长,只有一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其他30人均不符合法官任职资格。这种情况,不能适应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要求,不利于广大公民树立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中央应高度重视,及时解决。
我建议:
1,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应当尽快依照法定程序免职,另行安排合适工作岗位;
2,今后,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组织部门不予提名,人大不予任命。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址:http://ts.gjxfj.gov.cn/login_wsjy.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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