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植于美国的传统:地方普选产生警长

英文 “Sheriff” 一词源自早期的英国,由 “shire” (郡) 和“reeve” (监护人)
两个单词演变而来,人们通常翻译成警长,但从这一位置在美国的职能来讲,翻作“县治安官”更贴切一些。顾名思义,县治安官是县
(county) 一级的最高执法官员,一般通过当地普选产生,而由政治选举产生地方警察首脑几乎可以说是一个美国独特的传统。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警长可能还是西部影片里持枪的英雄好汉形象,不过这早已成为历史。今天的治安官更多的是担任管理者的角色,妥善管理资源,靠头脑而不是靠肌肉来维持治安,使执法部门能做好本职工作。他们采用及时和新颖的方式解决社区的问题,并以此赢得公众的信任和选票。
据“全美治安官协会” (National
Sheriff Association)
的统计,美国3088个县一级的行政区中,超过99%的的县治安官由选举产生。由于通过地方普选产生,县治安官因此直接向选民负责,而不受制于地方最高决策者如行政管理委员会(board
of supervisors 或 county commission)、市长(有些县内有大城市,如洛杉矶县)
等。全美50个州中,除了康涅狄格和阿拉斯加,48个州有县治安官,其中46个州由普选产生,只有罗德岛和少数县市采用任命制
(如纽约市的治安官由市长任命)
。县治安官由选举产生,体现了美国民主政治中“制衡”的特征。比如说,治安官虽不用向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但因为地方的财政预算由同样民选的委员会控制,因而形成相互制衡。
县治安官的任期从2年到6年不等,绝大多数 (42
个州)
是四年一任。在治安官办公室工作的执法人员,一般称作副警长、警长的副手,或者就叫警察。很多治安官办公室的雇员都从附近的邻里招募,采取社区警务(community
policing)
的战略来防范犯罪。他们办公室的大小不一,平均编制为24.5人,最小的只有一两个人,最大的是洛杉矶的县治安官办公室,雇员超过18000名,包括大约10000名警员,为全美第7大执法部门。在很多边远地区,尤其是南部,县治安官传统上被视为当地最有影响的政治官员。
从职责而言,大多县治安官办公室都担负执法功能,在其司法权的管辖区域内有权逮捕疑犯,有些州甚至将这种权限延伸至附近的县或者整个州。许多治安官的办公室也负责交通管制、事故调查、监管和转运囚犯。比较大的办公室还负责调查罪案,有些大的甚至有警犬部门、飞机、水上巡逻等。
县治安官的职责由州的法律规定,所以每一个州的治安官的情况不太一样。大致来说,按照他们的职责范围可以分成三大服务于公众的类型:1.专责与法院有关的基本服务,如管理县的监狱、转运囚犯、维护法庭安全、递送传票等,其他相关日常性职责包括处理公开拍卖、执行判决如没收财产等;2.
除了上述以外,还担负某些传统的执法功能,如侦查、巡逻,不过可能仅限于跟县资产、物业有关的安全方面;3.
具有全面的传统执法功能,包括全县范围内的巡逻、侦查等。这是最多、最常见的一类。
左图: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县治安官贝丝·阿瑟(Beth
Arthur)(阿灵顿县治安官办公室)
自2000年起就当选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县治安官的贝丝·阿瑟(Beth Arthur)
向媒体表示,治安官的工作实际上更侧重于行政事务。她1986年进入阿林顿县(Arlington County)
治安官办公室做预算员时,根本没有在街头执法的经验。尽管她一直做的是案头工作,却于2000年被选为该县首任女治安官,并一直连任至今,负责管理超过3500万美元的预算、大约300名员工和日均容纳量过500名囚犯的关押设施。目前全美有大约40名女治安官。
如今,尽管有些地方正在探索从选举转换到政治任命县治安官的可能性,然而至少有两个不成功的例子说明这个根植于民间的传统很难改变:一个在俄勒冈州的摩特诺玛县(Multnomah),1967年至1978年间,该县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任命了6位治安官,后来由于不满任命体制,选民又回归到选举模式。另一个例子在华盛顿州的国王县,也是一度改为任命制,几年之后,最后又是因为民众不满而回归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