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系列(55):开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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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美国参考雾谷飞鸿博客 发表于 2014-12-04 Xiao
1862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实施了10年,直到1872年。1862年的税率规定为:夫妇年收入在600美元至1万美元的,税率为3%,超过1万美元的税率为5%;到了1864年,税率大增,收入600美元至5千美元的,税率为5%;而1万美元以上的税率为10%。1866年联邦政府收到的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高达3.1亿美元,在19世纪,这个数额可以视为一笔巨款,联邦政府直到半个世纪以后的1911年才在税收上征收了超过这个数额的税。
1866年联邦政府获得创记录的税收后,从1867年开始减轻民众所得税负担,将起征点提高到1千美元,而且改为单一税率,无论收入多少,都按5%征税。到了1870年,征税起征点改为2千美元,也是单一税率,按2.5%征税;到了1873年,国会索性取消了个人所得税。
从1873年到1912年的40年间,除了1894年开征过一次所得税,向收入在4千美元(相当于2013年10.9万美元)以上的家庭收税、税率2%外,民众享受了不交所得税的快乐时光。这一段时间是美国经济高速发展、民众财富大积累的时期,但也是贫富急剧分化、社会不公现象层出不穷的时期,被称为“镀金时代”。因此,以征收所得税为手段达到调节贫富分化、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呼声越来越高。
当时代表东部工业州大财团利益的共和党大多反对重新开征个人所得税,但代表南部、中西部农民利益的民主党大多赞成征收个人所得税。1909年7月2日国会经过激烈辩论,通过了宪法第16修正案,根据规定,任何宪法修正案都必须经过四分之三州的批准才可生效。当时美国有48个州,因此需要至少36个州的批准,这个过程花费了大约4年的时间,到1913年2月3日特拉华州成为第36个批准宪法修正案的州,使得宪法第16修正案事实上得以通过。2月25日国务卿菲兰德·诺克斯(Philander Knox)公告宪法第16修正案获得通过,并在当年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从此奠定现代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一直实施迄今,超过百年。
1913年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夫妇年收入超过2万美元(约等于2013年的近46万美元),税率1%。此后,所得税纳税范围逐渐扩大,税率也迅速攀升,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最高税率高达73%,不过,普通民众收入在4000美元(约合2013年的5.3万美元)以下的,税率只有4%。
从历史上看,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的年份是二战后期的1944年及1945年,当时收入在2000美元以下(约合2013年的2.6万美元)的税率是23%,收入最高20万美元以上(约合2013年的260万美元)的税率为94%。高税率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此后税率便大幅度下降,到1988年,最高税率为28%。目前的税率在10%到39.6%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