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选举委员会规范总统竞选
(2011-11-09 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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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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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5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美国参考》
特约撰搞人Stuart Gorin
华盛顿──美国总统候选人来自社会各行各业。许多人是职业政治家;也有些人是政治活动人士、富商、甚至职业演艺人员。
无论其背景如何,所有候选人的名字都必须出现在每个州的选票上,每个候选人都必须遵循联邦选举委员会(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的规定。在候选人向各个州州务卿登记将名字写入选票后,其竞选委员会必须向联邦选举委员会公布候选人的所有捐款所得和费用支出。
总统候选人若希望得到公共竞选基金,必须首先自己在20个州内每州集资超过5000美元。另外,候选人必须同意只将公共资金用于与竞选有关的开销,开销额不超过选举财务法所规定的数额,而且需有财务记录,必须与审计人员合作,在犯规时缴纳联邦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民事罚款。
在初选期间,合格的候选人可以获得所谓对等公共资金,即每当他们得到一位捐款人捐赠的250美元或更多捐款时,可从公共竞选资金中得到250美元。 但是,候选人所得公共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初选开销规定限额的二分之一。在每一个总统选举年中,这一限额随通货膨胀率得到调整。2004年的限额为3731万美元,由总统竞选资金(The Presidential Election Campaign Fund)支付。
在2008年选举中,个人给总统候选人的捐款在整个选举周期中不得超过4600美元(即初选2300美元,大选2300美元)。除此之外,竞选班子必须知道捐款额超过200美元的捐款人的姓名。
一位候选人一旦得到政党的正式提名,成为代表该党参加总统竞选的候选人,便将有资格获得可用于大选各种开销的公共资金。资金数目也随通货膨胀调整,在2004年为7462万美元。接受这一资金的候选人必须同意不再接受私人捐款,并将竞选开销限制在所获得的公共资金的限额之内。接受这一公共资金是自愿性的,候选人也可放弃公共资金,以便继续争取私人捐款,从而有可能获得从事电视和广告宣传等活动所需要的更多资金。
联邦选举委员会的结构和权力
联邦选举委员会是国会于1975年建立的一个独立监管机构,职能是管理选举改革工作,包括限制竞选捐款、推动竞选捐款公开化以及监督总统选举的公共集资。成立联邦选举委员会的法律根据是,公众有权利了解给政治人士提供捐款的数额、时间和来源。即便是决定不采用联邦公共资金的候选人,也必须受到联邦选举委员会的制约。
联邦选举委员会一般有六名委员。他们由总统命名并得到参议院批准,每人任期六年,但任期相互交错。委员中有三名民主党人,三名共和党人,六个人轮流担任主席一年。
联邦选举委员会每周举行一次公开会议,提出或通过章程、发布咨询意见、批准审计报告和落实竞选财务法的规定。委员会还定期召开非公开会议,讨论有待采取的实施法律的行动。
联邦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处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在最近的2001-2005年五年报告期中,罚款数额总共为1100万美元。任何严重和故意违反竞选财务法的案子将被转交司法部,司法部有可能实施刑事处罚。
竞选财务改革
竞选财务改革始于一个多世纪以前,当时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总统要求制定法律,禁止公司提供政治捐款。
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国会制定了几项改革法令,最新的立法《2002年跨党派竞选改革法》(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 of 2002)禁止全国性政党向公司财团、工会或富有的个人筹集不受规章控制的捐款。这项立法还限制在电视上播放竞选议题广告。
随着1971年《联邦竞选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的出台,形成了通过公共资金资助选举的做法。这项法律使公民可以授权政府从自己交纳的联邦所得税中拿出一美元资助总统竞选和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后来的修正案将这一自愿交纳的数额从一美元增加到三美元,并批准将这一公共资金用于总统竞选的初选活动中。
竞选改革法曾多次受到法律挑战,其中很多诉案涉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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